根据国家及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部署安排,截至今天,省社会保障局完成了审计署驻郑州特派员办事处、民航河南监管局、郑州铁路公安局、空空导弹研究院、中船重工725研究所、中航工业洛阳电光研究所等9家中央驻豫单位的参保登记申请及相关信息的审核工作。2020年1月起,省社会保障局将对9家单位开始实行按月征缴发放,标志着9家单位已正式参加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为做好征缴发放启动的相关衔接, 使参保单位今后工作有所遵循,省社会保障局决定召开这次会议。根据会议安排, 下面,由我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单位缴费和在职人员缴费
自2020年1月份起,省社会保障局对9家单位及在职人员开始按月编制征缴计划,其中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省社会保障局将征缴计划推送税务部门征收,职业年金计划由省社会保障局直接征收。参保单位及人员每月应按核定的缴费额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参保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参保人员月缴费工资基数根据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核定,低于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缴费,高于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缴费。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费率为8%,职业年金个人费率为4%。这两天各单位申报了2018年度工资收入,封顶保底后即为参保人员2019年7月至2020年6月的缴费工资基数,封顶线为13725元,保底线为2745元,各单位可以按此扣收参保人员2020年1月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
单位缴费基数为本单位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2014年10月至2019年4月期间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20%,2019年5月起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16%。职业年金单位缴费比例为8%,根据《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中央国家机关所属京外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准备期清算和全面完成属地参保工作的通知》(财社〔2019〕168号)规定,京外中央单位职业年金统一实行实账积累。
二、基本工资调整兑现
2014年10月、2016年7月、2018年7月三次基本工资标准调整,9家单位在部署上可能不太一致,有实行“预增发”的,也有实行“预扣”的。参保登记后,在职人员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额度确定了,不论之前采取哪种形式,下一步都要做好两件事:一是2020年1月份各单位发放工资时,不再实行“预增发”、“预扣”,1月份在职人员实发工资等于职工当前应执行的工资标准,扣除应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职业年金以及其他应扣除项目。二是按照这一规则,参保登记后各单位可以对2014年10月至2019年12月份期间,对职工工资“预增发”与实际应发、或“预扣”与实际应扣的差额进行清算;但建议各单位这项工作放在2020年1月份发放工资以后去做。
也有中央单位之前在工资制度执行上,与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工资政策不接轨,自己实行了自己的一套工资分配办法,既未实行“预增发”、也未实行“预扣”,这也好办,可不考虑基本工资调整兑现的事,只要按第一条规定,把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扣缴了就行。
三、退休人员待遇发放的衔接
自2020年1月份起,由省社会保障局负责发放9家单位退休(职)人员统筹项目内养老金,包括2016年、2017年、2018年、2019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部分,发放时间为每月5号之前。同时需要注意四点:
一是统筹项目外的其他退休待遇,仍由原渠道继续发放。退休待遇分两部分发放,时间上也会略有差异,大家要注意做好解释工作,要让老同志知道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这件事,知道统筹项目内外待遇的事,知道资金来源渠道改变的事。
二是自2014年10月以来,国家调整了四次基本养老金,9家单位因当时尚未参保,自己预调补发了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此前参加原试点或企保的人员除外)。这次参保登记后,省社会保障局将在核定退休人员2014年10月1日时统筹项目内养老金的基础上,根据豫人社养老〔2016〕11号、豫人社〔2017〕49号、豫人社〔2018〕30号、豫人社〔2018〕17号文件规定,重新计算2016年、2017年、2018年、2019年度基本养老金调整额,可能与个别单位自己此前计算的金额不一致,这点请各单位注意。本次会议上,省社会保障局提供的退休人员花名册显示了4年养老金调整的增加额合计,大家可以再按文件核对一下。
三是2014年10月以来退休的人员,目前暂按改革前老办法计发临时退休待遇,如何办理豫社养老局函〔2016〕23号、豫人社办〔2017〕89号文件已讲的比较清楚。河南地方单位,2014年10月至2018年12月期间退休人员正式退休待遇核算结算工作已基本结束。中央驻豫单位,计划2020
年初制度改革实施准备期结算后,再启动正式退休待遇核算结算工作。
四、2014年10月至2019年12月期间的费用结算
根据国发〔2015〕2号文件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自2014年10月1日开始实施,因为相关政策出台滞后和具体组织实施问题,制度改革存在一个实际实施的错后问题。错后期即制度改革实施准备期的相关费用结算是当前经办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制度改革步入正常轨道的必经之路。只有完成了准备期的相关费用结算,缴费记录和个人账户补记了,才能核算正式退休待遇、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支付个人账户。
对于在座9家单位来讲,2014年10月至2019年12月期间,就是各单位的制度改革实施准备期,各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职业年金,与省社会保障局应拨付单位的退休人员统筹项目内养老金,存在一个费用结算问题。2016年12月份,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了关于组织实施准备期费用结算的豫人社办〔2016〕197号文件,这与财政部、人社部近日印发的财社〔2019〕168号文件规定一致。主要规则有两点:一是准备期内基本养老保险应缴费用、应拨费用实行差额结算,应缴费用大于应拨费用的,参保单位应将差额部分缴纳至社保经办机构;应缴费用小于应拨费用的,社保经办机构应将差额部分拨付至参保单位。二是职业年金单位和个人缴费部分(8%+4%)由参保单位一并缴纳至省社会保障局。
各单位可以在过了元旦以后,可以到省社会保障局打印制度改革实施准备期费用结算确认函和明细表,核对无误后1月20日前在明细表上盖章返省社会保障局;省社会保障局按财社〔2019〕168号、豫人社办〔2016〕197号文件规定生成结算计划,再进行资金划拨。
五、此前参加原试点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处理
(一)当期停缴问题。单位及人员目前仍在参加原试点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各单位应及时向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自2020年1月份起停止在职人员缴费、停发退休(职)人员养老保险待遇。办理时提供两个材料:一是停缴停发申请,附人员名单;二是要带上豫社保函〔2019〕115 号文件,作为依据。
(二)退休人员待遇标准问题。在原试点或企保参保并已退休的人员,本次纳入新制度后,统一改按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发放。前期上报数据不一致的,请会后第一时间提出来,予以纠正。
(三)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问题。分为四种情形:1、单位此前成建制或部分人员参加原试点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根据豫人社办〔2016〕197号文件规定,参保单位在与新制度进行准备期应缴应拨费用结算的同时,与原试点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进行已缴已拨费用的清算,通过清算,将在原试点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历史记录回退到2014年9月底。2、其中参加改革前参加原试点的人员,改革前个人缴费本息并入改革后本人的职业年金账户,退休时退还给本人,经济条件允许的地方,也可不并入职业年金直接退还本人,这项工作2020年上半年另做安排。3、其中此前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人员, 2014年10月以前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期间作为视同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储存额并入改革后本人的职业年金账户,退休时退还给本人,这项工作2020年上半年另做安排。4、一些职工在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前、有企业工作经历并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这种情形较多,可以将此前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入与新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关系合并。
六、业务办理
结合制度改革配套政策出台情况,在河南省机关事业单
位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基础上,我局为便于各单位具体业务经办,非正式发布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政策要点与经办指南》,大家可以依照执行。在此强调三点:
(一)在职人员业务办理
强调:应停保要及时停保
(二)退休人员业务办理
强调:应停发要及时停发。
(三)在职转退休业务办理
强调:不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不符合国家退休政策的,社保经办机构不支付退休待遇。
同时,提醒大家注意:要及时办理各项业务。今后单位有人员增减变化的,不再通过此前的信息采集系统录入,应及时到省社会保障局办理业务手续,通过业务办理实现参保人员增减。业务办理时间:每月5日至25日。
在职业务联系人:王二勇 张楠 61612057 61612078
退休业务联系人:董 珏 王瑞 61612057 61612080
七、当务之急办理事项
(一)单位及人员目前仍在参加原试点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应尽快联系原参保社保机构,自2020年1月份起,停止在职人员缴费、停发退休(职)人员养老保险待遇。
(二)抓紧时间核对现有人员状态。信息采集之后,在职人员或退休人员的状态发生了改变,对2020年1月份征缴发放数额有影响的,明天到省社会保障局办理停缴或停发手续。
(三)在发放2020年1月份工资时,要按照2019缴费年度的缴费工资基数代扣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确保按时足额缴费。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初期,头绪很多,大家都有一个适应的过程,工作中遇到的问题,需要共同努力解决,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