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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2019缴费年度缴费工资基数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9-04-25 浏览次数:

省直各参保单位:

根据《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号令)和《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和待遇统筹项目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豫人社〔2016〕10号)等有关规定,为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2019缴费年度缴费工资基数申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2019缴费年度缴费工资基数申报范围包括:2019年4月30日前在省社会保障局已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并正常缴费的单位及工作人员。  

已参保单位5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新增参保人员在办理新增参保业务时,须直接填报2018年度月平均工资。

二、缴费工资基数的确定和使用

(一)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实行缴费年度,2019缴费年度为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的6月30日。

   (二)职工个人2019缴费年度月缴费工资基数根据本人2018年度月平均工资核定;2018年度月平均工资是指职工本人2018年内应该发放的,按国家和我省规定纳入缴费工资基数项目的全年工资收入的月平均值(豫人社〔2016〕10号文件规定的缴费工资基数项目)。

2018年度内从其他机关事业单位调入人员,2018年度月平均工资为职工本人2018年内在不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期间、纳入缴费工资基数项目的全年工资收入的月平均值;2019年度新进入(含从企业调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以起薪月工资申报2019缴费年度的缴费工资基数。

   (三)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高于全省2018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300%的,其缴费工资基数按全省2018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300%核定;低于60%的,按60%核定。

   (四)单位缴费基数按照同期本单位全部参保缴费人员的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确定。

   (五)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与职业年金使用同一缴费工资基数。

三、申报工作安排

(一)5月7日起,已办理CA证书并开通河南省社会保障网上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网上服务平台)的参保单位,可通过网上服务平台“单位业务”中“单位职工工资收入申报”模块下“批量职工工资申报”子模块,选择“机关事业险种”,之后点击“模板下载”按钮,导出本单位的缴费工资基数申报数据库;未开通网上服务平台的参保单位,到省社会保障局直接拷取本单位的缴费工资基数申报数据库。各参保单位按要求录入本单位参保缴费人员的2018年度月平均工资及工资审核软件生成的2018年度月平均工资。

(二)各单位应于6月15日前,到省社会保障局申报2019缴费年度缴费工资基数,并提供以下资料:

1、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单位工作人员2019缴费年度缴费工资基数申报数据库。

2、加盖单位印章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单位工作人员2019缴费年度缴费工资基数申报表》(见附件),单位应另留存一份经职工签字确认的该《申报表》备查。

3、省直机关事业单位提供加盖单位印章的《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2018年度月平均工资明细表》,该表通过工资审核软件生成;中央驻豫机关事业单位提供本单位参保缴费人员2018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材料。

4、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参保缴费人员2018年度因职务晋升、工作调动等原因发生工资变动,造成2018年度月平均工资与工资审核软件生成的2018年度月平均工资不一致的,还需提供其2018年度工资变动审批表。

四、申报要求

(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是记录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计算退休待遇的重要依据,涉及每一个工作人员的切身利益,各单位要严格按照豫人社〔2016〕10号文件规定的缴费工资基数项目认真申报,确保做到准确无误。各单位申报的工资收入情况应经本人签字认可,切实维护参保人员的社会保险权益。

(二)各单位经办人员应进一步强化责任感,严格按照要求填报,不得修改数据库结构和项目,不得擅自增减人员。

(三)缴费工资基数申报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单位要高度重视,集中人力和时间做好申报工作,按照规定的时限及时报送有关资料。逾期不报的,单位缴费基数和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按《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予以核定。

五、联系方式

联系人:张  楠  电话:65622539

陈高涵  电话:65622575

附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单位工作人员2019缴费年度缴费工资基数申报表

                    

 2019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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