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参保登记所需资料和特殊情况处理办法
省直各单位:
根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分批分类参保登记及认定程序问题的通知》(豫人社〔2016〕11号)、《河南省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启动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首批参保登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豫社养老局〔2016〕13号)、《中共河南省委组织部 河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第二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及认定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办〔2016〕176号)、《河南省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第二批参保登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豫社保〔2016〕13号)等规定,针对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工作中的一些具体问题,经研究,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参保登记所需资料
(一)单位参保登记所需材料
1、《河南省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参保单位基本信息表》;
2、《社会保险登记表》;
3、有关职能部门批准单位成立的文件;
4、《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
5、事业单位需提供机构编制部门关于事业单位分类意见的文件、《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副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还需提供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相关文件;
6、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和有效身份证件。
(二)在职人员参保登记所需材料
1、《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参保在职人员信息汇总确认表》
2、《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参保在职人员基本信息明细表》
(三)退休人员参保登记所需材料
1、《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参保退休(职)人员基本信息明细表》;
2、退休(职)人员按人事管理权限审核的退休审批手续;备注:退休审批手续包括退休审批表或退休文件。
3、申请参保上月退休(职)金发放明细表(含人员和待遇构成);
备注:在退休(职)金发放明细表上须单独标注2016年调待金额;参加原试点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则需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退休人员申请参保上月养老金查询单或花名册等证明材料(盖章)。
4 、按照人事管理工资审批权限审核盖章的退休(职)人员2014年10月1日以来增加退休费审批表或花名册;
备注: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不提供此项。
5、第二批参保单位须持省编办出具的退休人员信息表(盖章)。
备注:如果参保单位申报的退休(职)人员不在省编办出具的退休人员信息表上,参保单位还需提供这些人员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正式人事审批手续(或档案)。
二、特殊情况处理办法
(一)无法提供“有关职能部门批准单位成立的文件”问题
可提供编制部门核编、主管部门批准更名和事业单位清理规范意见等文件材料。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过期问题
可暂用原证书,其中行政机关单位待《组织机构代码证》(新证)办好后补交;事业单位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三证合一)办好后补交。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此前未予办理或丢失问题
单位自行出具此前未予办理或丢失证明,其中行政机关单位待《组织机构代码证》(新证)办好后补交;事业单位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三证合一)办好后补交。
(四)参照公务员管理的机关和群团组织没有“关于事业单位分类意见文件”问题
经过与编办沟通,以上两种单位确实没有此类文件,在办理参保登记时不再提供。
(五)单位原法人退休或者调离,《组织机构代码证》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仍为原法人问题
如果新法人未任职,可暂用老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原法人任职文件及有效身份证件。待新法人任职后,行政机关单位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新证)、新法人任职文件和有效身份证件等材料;事业单位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三证合一)、新法人任职文件和有效身份证件等材料。
(六)退休人员缺失退休审批手续问题
处理办法:可提供以下资料(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辅助证明:⑴参加工作的档案材料(如招工、招干、入伍手续等);⑵参加工作单位与退休前所在单位不一致的,需另行提供调入退休前所在单位的人事手续;⑶退休后首次或最早增加退休费审批表。
(七)退休审批手续姓名与身份证不一致问题
由主管单位出具同一人证明,名字同音不同字的可不再出具。
三、其他事项
(一)注意做好申报资料的排序。各单位应按照单位、在职人员、退休人员三部分,将参保登记所需材料分别排序。其中退休人员退休审批手续、上月退休(职)金发放明细,应按《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参保退休(职)人员基本信息明细表》的顺序排序;或分别在退休审批手续、上月退休(职)金发放明细人员名单前,标出《基本信息明细表》的序号,便于进行核对。
(二)申报材料统一为A4纸,其中的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
(三)各单位的工作中遇到的政策性问题请与省人社厅养老保险处联系;业务经办问题请与省社会保障局联系。
河南社会保障局
2017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