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根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豫人社养老〔20167号)、《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2014年10月1日及以后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申领核发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办〔2018115号)等规定,为做好机关事业单位2014年10月1日及以后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核算结算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新增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核算结算
2014年10月1日及以后新增退休人员,具备按豫人社养老(2016)7号文件规定核算基本养老金条件的,社保经办机构应及时通过河南省社会保障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核算其基本养老金。具体按以下流程办理
(一)社保经办机构收到参保单位申报的相关材料后,审核申报材料是否齐全,并核实参保单位及人员是否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含职业年金),确认是否具备核算基本养老金的条件。
(二)经确认具备核算基本养老金条件的,通过信息系统养老保险待遇核算”模块录入退休人员相关信息,生成《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算单》(附件1)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缴费指数计算单》(附件2);核对无误后,生成《机关事业单位新增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及相关费用结算单》(附件3)。
(三)次月5日前,通过信息系统生成《机关事业单位新增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及相关费用结算计划》(附件4)。2014年10月1日及以后新增退休人员,暂不具备按豫人社养老(20167号文件规定核算基本养老金条件的,社保经办机构应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以来退休人员临时退休待遇核定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办(〔2017〕89号)规定,为其核算并发放临时退休待遇。
二、已领取临时退休待遇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核算结算
2014年10月1日及以后退休已领取临时退休待遇的人具备按豫人社养老(2016〕7号文件规定核算基本养老金条时,社保经办机构应及时通过信息系统核算其基本养老金。具按以下流程办理:
(一)通过信息系统“养老保险待遇”模块录入退休人员关信息,生成《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算单》(附件1)、《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缴费指数计算单》(附件2)《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与临时退休待遇差额明细表(附件5);核对无误后,生成《机关事业单位已领取临时退休遇人员养老保险待遇及相关费用结算单》(附件6),其中多缴本养老保险费通过《机关事业单位新增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相关费用结算计划》(附件4)予以拨付。
(二)退休人员应发放基本养老金多于已领取临时退休待遇的,通过《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金及相关费用拨付计划中“补扣发养老金”项进行补发,实行社会化发放。
(三)退休人员应发放基本养老金少于已发放临时退休待遇的,之前多发退休待遇通过按月发放的基本养老金予以扣回:
1.多发退休待遇小于其月基本养老金的,在发放基本养老金当月一次性扣回;
2.多发退休待遇大于其月基本养老金的,逐月进行扣回,为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扣回时每月预留1000元;
3.逐月扣回期间退休人员死亡的,未扣回部分在办理退休人员死亡待遇结算手续时予以扣回。
上述1、2项扣回通过《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金及相关费用拨付计划》中“补扣发养老金”项进行处理;第3项扣回通过《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死亡待遇结算计划》进行处理。
三、职业年金待遇的核算结算
(一)根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我省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投资运营前职业年金待遇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办〔2018〕138号)规定,在核算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同时,按照本人退休时对应的计发月数计发职业年金待遇。次月5日前,通过信息系统生成《机关事业单位新增退休人员职业年金待遇及相关费用结算计划》(附件7)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职业年金待遇拨付计划》(附件8)。
(二)改革前参加我省原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改革后符合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在职人员,其改革前个人缴费本息划转至改革后本人的职业年金账户。2014年10月1日及以后退休人员划转部分目前暂不支付,待我省原试点与新制度衔接相关政策出台并正式组织实施后,再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四、其他事项
(一)领取临时退休待遇期间死亡的退休人员,先办理退休待遇暂停发放手续,按本通知规定核算养老保险待遇后,再办理死亡待遇结算手续,应发放基本养老金与已领取临时退休待遇的差额,通过《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死亡待遇结算计划》进行处理。
(二)2014年10月1日及以后新增退休人员,暂时不具备按豫人社养老(2016)37号文件规定核算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在核发临时退休待遇时,多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暂不退还待按本文第二条规定核算基本养老金时再予以退还。
五、工作要求
机关事业单位2014年10月1日及以后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核算结算工作,关系到广大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应高度重视,严格把握政策,认真组织实施,及时准确核算并发放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