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影响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的个人因素有哪些?
综合计发办法公式分析,可以得知影响养老保险待遇的个人因素主要有:
1、退休时间。退休越晚,退休待遇越高。
2、工作年限(分为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工作年限越长,退休待遇越高;在工作年限相同情况下,视同缴费年限越长,一般情况下退休待遇越高。
3、退休时职务职级(技术等级)。职务职级越高,退休待遇越高。
4、历年缴费工资基数。与参保人员的职务职级正相关,职务职级越高,缴费工资基数越高,退休待遇越高。
5、10年过渡期内退休人员的退休待遇,与2014年9月份时的职务职级也有关。
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那个退休待遇会更高?
(一)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是两个制度体系,待遇核算有共同之处,也有区别,没有那个退休待遇更高问题。
(二)影响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退休待遇的个人因素主要有:退休时间、工作年限(分为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历年缴费工资基数等。
(三)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两个制度体系,在退休时间确定情况下,工作年限越长,缴费工资基数越高,退休待遇就越高,多缴多得、长缴多得,是两个制度待遇确定机制的共同之处。所不同的是,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考虑了退休时职务职级这一因素。
(四)在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体系内,缴费接近3倍缴费封顶的人员其退休待遇,往往比机关事业单位相同工作年限的人员更高。
三、改革前下半年退休人员次年考核结果出来后,要根据考核结果在原退休费基础上加发退休费,改革后这一政策如何执行?
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豫人社办〔2019〕61号)第二条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实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河南省人事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人分配制度改革实施中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的通知》(豫人〔2007〕128号)第二条第二款和《河南省人事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正常晋升工资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2008〕45号)第二条第四款有关加发退休费的规定,不适用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退休人员的养老金计发办法。
四、制度改革后职务升降人员退休时如何核算养老保险待遇?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职务升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待遇计发问题的复函》(人社厅函〔2016〕267号)规定:“过渡期内(2014年10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职务(技术职称)升降后退休的工作人员,老办法待遇计发标准参照升降后同等条件(如职务、技术职称等)的退休人员老办法待遇计发标准确定,实行新老办法对比计发养老待遇”。
五、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改革前参加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改革后按规定参加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其改革前缴费如何处理,缴费年限又如何认定?
豫人社办〔2019〕21号文件规定:符合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工作人员,改革前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期间按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计算的工作年限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按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认为为视同缴费年限的,不计算为实际缴费年限,但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实际缴费形成的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划转至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本人退休时,该部分个人缴费本息不计入新老办法标准对比范围,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单位缴费部分并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六、每年年初退休的人员,年度考核结果确定时间晚于退休时间,视同缴费指数如何确定?
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豫人社办〔2019〕61号)第三条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时上一年度考核未出结果的,参保单位申请养老保险待遇时,暂按临时退休待遇标准发放;待年度考核工作完成后,根据考核结果依据正常晋升工资相应条件完成级别档次、岗位、薪级工资正常晋升审批后,再核发正式养老保险待遇。本人视同缴费指数按正常晋升审批后的级别档次、岗位、薪级确定。
七、今后机关事业单位上半年退休的人员是否都要先领取临时待遇?
正式待遇核算前有一些政策参数需要明确,一是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二是老办法增长率,三是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四是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记账利率;五是视同缴费指数修正方案。今后上半年退休的人员都要先领取临时待遇,政策参数齐备后,才可组织核算正式待遇。
八、改革后退休人员曾经有段企业工作经历,但当年应缴未缴,有无补缴政策?
8月20日,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印发了《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在企业等单位工作期间缴费年限等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豫人社办〔2019〕60号),该文件规定“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后,参保人员在我省企业等单位工作期间应缴未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时段,允许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一)补缴时间。最早从1995年1月1日起补缴。
(二)缴费工资基数和缴费比例。缴费工资基数按照办理补缴时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或100%核定。缴费比例按办理补缴时全省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执行。补缴不再加收滞纳金和利息。……。
(三)手续办理。由参保人员原所在单位到当地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申请办理补缴手续;原单位现已不存在的,由承接管理职能的相关单位负责办理。
九、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人员不符合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条件,其社会保险权益如何保障?
(一)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人员严格来讲,属于聘用人员,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规定,与单位形成的是劳动关系,受以上两法调整。其中《劳动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二)从当事人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之日,用人单位就应按规定为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包括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为其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这里的月平均工资为全部工资性收入,有别于机关事业单位为按照工资收入中部分项目进行缴费。用人单位申报职工的工资收入后,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进行封顶保底。
(三)部分单位此前未按规定为编制外人员参加各项社会保险,是对个人权益的侵害。随着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推进,一些此前比较模糊的人事关系大白于天下,编制内人员参加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后,未参保的编制外人员强烈要求获得社会保障,如何对历史工作经历补偿补缴成了很多人关心的问题。
(四)豫人社办〔2019〕60号规定:“参保人员在机关事业单位未纳入编制管理也没有参加原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试点的工作时段,可以参照上述办法补缴与单位存续劳动(聘用)关系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缴费年限处理按第一条规定执行”。目前为在编人员、未纳编前的工作时段,可以按这一规定进行补缴。
●需要注意的是,豫人社办〔2019〕60号规定不适用于目前仍为编制外身份的人员,其可以通过人民法院、劳动保障监察或劳动争议仲裁等渠道,处理应保未保期间补缴问题,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十、部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曾经有企业工作经历并按规定参加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后未及时办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停保手续,多缴了一段时间,如何处理?
原在企业工作期间按照规定应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后,已不再与原企业保持劳动关系,应及时中断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全省社会保障信息系统2019年陆续上线,同一人在河南省内同时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情况,将不复存在。
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办〔2018〕102号)规定:“参保人员同时存续多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或重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应按照“先转后清”的原则,由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负责按下列规定清理。……,个人账户储存额退还本人,相应的个人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其中,参保人员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期间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清理同期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十一、机关事业单位长期不在岗人员如何处理其社保关系?
人事关系是前提,然后是工资关系,再后是社保关系,社保关系是人事关系的延续,是整个人事关系的最后环节,不能简单地脱离人事关系谈社保关系。用人单位应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规定,在进一步规范人事关系的基础上,妥善处理社保关系。
十二、因辞职辞退、开除除名等原因离开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如何妥善进行后续处理,晚年可以获得社会养老保障?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2014年10月1日)前离开的人员:可以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到企业重新就业的应通过企业办理参保,未重新就业的可以在达到退休年龄前通过人事代理形式参保。其中辞职、辞退的,其之前国家和我省承认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年限作为视同缴费年限;其中被判刑、开除、除名、自动离职的,之前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年限不能作为视同缴费年限,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2014年10月1日)后离开的人员:离开机关事业单位12个月内到企业重新就业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至重新就业地;参保人员离开机关事业单位超过12个月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直接转移至户籍所在地。其中辞职、辞退的,改革前国家和我省承认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年限作为视同缴费年限,改革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其中被判刑、开除、除名、自动离职的,改革前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年限不能作为视同缴费年限,改革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