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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业务经办问答

发布时间: 2017-05-02 浏览次数: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业务经办问答
                                         (3月31日)

一、信息采集口径
1、公益二类单位拨款方式目前为自收自支,正在申请改为财政全供,经费来源如何选择录入?
答:单位参保登记时,经费来源仍应选择“自收自支”。待改为财政全额拨款后,再向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对经费来源类型进行修改;之后职业年金单位部分再采取记账方式管理。
2、目前各单位职工发放的工资为2014年、2016年调标前工资加预增发工资,申报2014年、2015年月平均工资时,是按实发工资核算,还是按审批过但未执行的应发工资核算?
答:豫人社〔2016〕10号文件规定,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是指职工本人上一自然年度内应该发放的,按国家和我省规定纳入缴费工资基数项目的全年工资收入的月平均值。根据这一规定,申报2014年、2015年、2016年月平均工资时,应分别按当年的应发工资核算。
3、2014年9月30日以前退休人员,基本退休费是按目前发放的录入(例2017年4月份),还是按2016年调整前2015年底的基本退休费录入?
答:按2016年基本老养老调整前的基本退休费录入,包括按国办发〔2015〕3号文件增加的退休费。2016年基本养老金调整额,待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征缴发放后由系统自动生成。
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原试点或企业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在填报退休待遇时,应先原参保机构打印目前养老金发放明细表(2016年调整额单列),将2016年基本养老金调整前金额填入基本退休(退职)费项,退休人员(退职)生活补贴及其他项填0,2016年调整额单独填写。
4、某单位2012年以前是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参加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2012年改为全供单位后中断了缴费,改革实施前曾参加养老保险情况如何录入?
答:改革实施前曾参加养老保险情况,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5、参保单位缴费账号与拨付账户是用以前缴纳医保费用账号,还是用基本账号还是零余额账户?
答:参保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提供可托收养老保险费(含职业年金)的银行账号和能接收养老保险结算费用的银行账号即可,二者可以是同一个账号。
6、2014年10月1日以后调入人员参保日期如何填写?
答:2014年10月1日以前在企业参加工作,2014年10月1日以后调入机关事业单位的,参保时间应按照调入机关事业单位的时间录入。2014年10月1日以前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之后调入其他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参保时间按照2014年10月1日录入。
7、参加工作时间是否以人社行政部门审核确认的为准?
答:参加工作时间指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确认的首次参加工作时间。其中在职人员参加工作时间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确定,退休人员参加工作时间填报应以退休审批时确定的参加工作时间为准。
8、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是按基础性绩效(70%)工资计算,还是按加上奖励性绩效(30%)一起计算?
答:根据豫人社〔2016〕10号文件规定,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按照各级人民政府及人社、财政部门制定的绩效工资基本水平参考标准(含原年终一次性奖金)纳入缴费工资基数。
9、2014年9月人事信息中“职务”一栏按实际职务还是按工资待遇信息输入(例如:一人职务为“主任科员”,工资待遇为“处级副职”,信息如何输入)?
答:工资类型选择“非标准工资”, 职务选“主任科员”,工资按实际“处级副职”待遇录入即可。
10、某军转干部自2015年1月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开始并发放工资,2013年、2014年工资收入如何填报?
答:该军转干部应自2015年1月开始缴费,参保时间为2015年1月。根据人社部发〔2015〕32号文件规定,该军转干部2015年1月至2015年6月期间,应按起薪当月(2015年1月)的工资缴费,填入“2013年工资收入”字段;2015年7月至2016年6月也应按起薪当月(2015年1月)的工资缴费,填入“2014年工资收入”字段。
11、录入退休人员信息时填写的银行卡,是指现在使用的养老待遇发放工资卡,还是社会保障卡?
答:第二批参保单位须使用开通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用于退休待遇发放。
12、办理参保登记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工资收入申报表》是否可以由别人代签?“被双规”人员、援疆等在外人员无法及时签字的,如何处理?
答:可以代签,但应有单位书面授权,留存备查。
13、豫人社〔2016〕10号文件缴费工资基数中的“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津贴补贴”如何认定?
答:根据豫人社〔2016〕11号文件规定,省直单位首次批量参保时,在职人员工资信息(缴费工资基数)由省人社厅养老保险处负责牵头复核确认。根据省人社厅相关文件规定,暂不包括其他具体项目。

二、信息采集特殊人员处理
1、2014年9月30日后死亡的在职人员信息是否采集? 
答:按照豫人社办〔2016〕17号文件规定,2014年9月30日后死亡的在职人员需要采集信息,并注明养老保险关系中断时间及中断原因。如某工作人员2016年3月死亡,其中养老保险关系中断时间为2016年3月。
2、某位工作人员已经达到退休年龄,但一直未办理退休手续,该人员是以在职人员进行信息采集,还是以退休人员进行信息采集?
答:根据现行人事管理权限、未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仍应作为在职人员办理参保登记并进行信息采集。
3、2016年1月辞职人员信息是否采集? 
    答:按照豫人社办〔2016〕17号文件规定,2016年1月辞职人员应按照在职人员进行信息采集,并补缴2014年10月至2016年1月期间的养老保险费;养老保险关系注明为中断状态,原因为“辞职”,中断时间为2016年1月。
4、2014年9月前已办理退休、后被刑罚取消退休费待遇的人员,现在录入信息的意义是什么?
答:一是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间为2014年10月1日,2014年10月1日至被刑罚取消退休费待遇前期间,已发放的退休费待遇应作为制度改革实施准备期费用结算的一部分;二是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后,被刑罚取消退休费待遇的人员,刑满释放后待遇问题如何处理国家政策尚不明确,为稳妥期间,此类人员信息应予采集。
5、2014年10月1日至单位参保登记前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编制已核减,如果按在职人员登记,编制如何处理?
答:根据省人社厅、省编办、省财政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分批分类参保登记及认定程序问题的通知》(豫人社〔2016〕11号)精神,省编办负责对单位编制总数、人员编制类型进行复核确认,其中包括2014年10月1日至单位参保登记前已办理退休手续人员的编制情况。参保单位录入此类人员信息时,养老保险关系中断原因选择“退休”,并注明退休时间。
6、省纪委驻厅监察室人员,目前工资由所驻厅局保障,但编制在省纪委,这部分人如何办理参保?
答:应随所驻厅局采集信息,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7、部分单位集中调整了一批干部,这部分人员已到新单位工作,但编制人事手续仍在办理中,新职位工资也没有审批,在哪参保?
答:应及时办理编制人事工资调整手续,社保经办机构将按编办、人社部门复核确认的人员信息进行参保登记。
8、2014年10月以后从其他机关事业单位调入人员,如何参保补缴?
答:根据《关于工作人员在已参保与未参保机关事业单位之间调动时养老保险参保登记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规定参保登记,内容如下:
(1)由已参保登记机关事业单位调入尚未参保登记机关事业单位的情况处理:
在同一社保经办机构内流动。参保人员工作调动时,调出单位应及时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关系中断手续;调入单位在参保登记时不再录入该新调入人员信息,待单位参保登记后,按新增(恢复)办理参保手续,并补缴中断以来的养老保险费。
在不同社保经办机构之间流动。参保人员工作调动时,调出单位应及时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关系中断手续;调入单位在参保登记时不再录入该新调入人员信息,待单位完成参保登记且我省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出台后,按规定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并补缴中断以来的养老保险费。
(2)由未参保登记机关事业单位调入已参保登记机关事业单位的情况处理: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几个具体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的规定,已参保登记单位养老保险开始实行按月征缴发放前调入的,应由调入单位直接办理其参保手续并补缴其间的养老保险费;开始实行按月征缴发放当月及以后调入的,结合各单位实际情况,调入单位可以按以下方式之一处理:
由调入单位补缴工作人员调入以来的费用。调出单位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单位及人员整体参保登记时,应采集调出人员的基本信息,并注明调出人员调出时间(养老保险关系中断时间);再按规定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由调入单位补缴工作人员调入以来(养老保险关系中断以来)的养老保险费。
由调入单位补缴2014年10月制度改革以来的费用。根据自愿的原则,调入单位可按新增(恢复)手续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调入人员的参保手续,并补缴2014年10月以来的养老保险费。调出单位不再办理该调动人员的养老保险参保手续。
9、2014年10月以后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如何参保补缴?
答:根据豫人社办〔2016〕176号文件规定,经组织批准从机关事业单位调动到企业工作,或辞职、辞退、开除的,由原单位按规定程序申报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并注明养老保险关系中断的时间和原因。
如果是从一个机关事业单位辞职后,又通过招录程序进入另一个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由原单位按规定程序申报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并注明养老保险关系中断的时间和原因。待我省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出台后,按规定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并补缴再次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以来的养老保险费。
10、从其他机关事业单位调入人员,工资关系没有转入,仍由原单位支付的情况如何进行参保登记?
答:根据豫人社〔2016〕11号文件规定,首批参保登记时,单位编制总数、人员编制类型由编制部门复核确认,人员身份由人社行政部门复核确认。此类工作关系与工资关系不对应问题,应由主管部门与省编办、省人社厅协调确定本次参保登记隶属单位;社保经办机构将根据编制部门和人社行政部门复核确认的人员信息进行参保登记。
三、原试点及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参保问题
1、某单位自2004年参加原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原试点)至今,改革实施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如何办理? 
答:(1)根据豫人社〔2016〕11号文件规定,参加原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的单位和人员,符合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条件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参保登记。
(2)2014年10月1日前个人缴费本息,划转至2014年10月1日后的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2014年10月1日至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启动实施期间相关费用,按豫人社〔2016〕197号文件规定分别与新制度、原试点进行结算。
(3)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参保登记情况,适时启动养老保险费征缴和养老金发放。按月征缴发放前,将提前通知单位,单位报原试点社保经办机构停止缴费和发放。
2、改革前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原试点、且符合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条件的退休人员,目前在原试点领取养老金,这次是否采集基本信息?
答:符合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条件的,应采集基本信息;其中退休(职)人员养老保险待遇,暂按原试点领取的养老金标准录入信息。
3、原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变更为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已退休人员在职时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退休后由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发放养老金,本次参保登记是否采集基本信息?
答: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属于本次参保单位和人员范围,应采集基本信息,其中退休(职)人员养老保险待遇,暂按原在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领取的养老金标准录入信息。
4、符合参保条件的机关事业单位的合同制工人参加了企业养老保险,这次是否录入?
答:根据豫人社办〔2016〕17号文件规定,符合参保条件的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合同制工人应随单位一并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四、费用缴纳
1、2014年10月1日以后从企业或其他单位调入的人员,2014年10月1日至其调入期间的养老保险费如何处理?
答:从企业单位调入的人员,调入前应在企业参保缴费;本次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时间为调入时间,由调入单位缴纳调入后的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从其他机关事业单位调入的人员,根据豫人社〔2016〕11号文件规定,由调入单位申报参保,并缴纳制度实施以来的应缴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含2014年10月1日至调入前期间部分。
2、单位制度改革前已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退休人员养老金目前也由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符合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条件,单位和个人2014年10月至今会重复缴费吗?
答: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参保登记情况,适时启动养老保险费征缴和养老金发放;2014年10月至按月征缴发放前的费用,会根据豫人社〔2016〕197号文件规定另行安排结算,不会重复收费。
五、工作年限及待遇
1、原在企业工作、制度改革前已调入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在企业工作期间应参保缴费但未参保缴费,退休时如何计算工作年限?
答:根据豫政〔2015〕68号文件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前曾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实施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工作人员,其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予以确认,不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并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原在企业工作期间应参保缴费但未参保缴费的时段,不能计算为实际缴费年限,也不能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
2、某工作人员1993年9月至2013年7月在省内企业工作,2013年8月调入一事业单位,其在企业工作期间未缴纳养老保险,该工作人员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后,其缴费年限怎么计算?
答:(1)1993年9月至1994年12月应缴未缴期间,不能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河南省自1995年1月为企业参保职工建立个人账户,该职工1995年1月至2013年7月应缴未缴期间不能计算为实际缴费年限。(2)2013年8月至2014年9月在事业单位的工作时间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2014年10月1日以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缴费时间段计算缴费年限。
3、某单位一工作人员2011年7月起以自由职业者身份在省人才交流中心缴纳养老保险费,2013年1月中断缴费;2013年10月份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至今未交,中间这段时间怎么衔接?
答:(1)2011年7月至2013年1月,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计算为实际缴费年限;2013年1月至2013年9月期间未缴纳养老保险的年限不能计算为实际缴费年限。(2)2013年10月至2014年9月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期间的年限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2014年10月至今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规定进行补缴后,计算为实际缴费年限。
4、改革前获得省部级以上劳模、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等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改革后退休时是否加发基本退休费?
答:豫政〔2015〕68号文件规定,“对本办法实施前已获得此类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退休时给予一次性退休补贴并支付给本人,资金从原渠道列支。退休补贴标准按照我省有关规定执行。符合原有加发退休费情况的其他人员,按照上述办法处理”。我省即将出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养老金计发办法,并配套出台“2014年10月前获得荣誉称号人员”一次性退休补贴办法,明确范围、标准和渠道;原退休时加发基本退休费的规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不再执行。
5、根据制度改革规定, 2014年10月以后晋升职务(职称)人员,退休时(十年过渡期内)按老办法计算时,是否仍要使用2014年9月职务相对应的基本工资?
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职务升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待遇计发问题的复函》(人社厅函〔2016〕267号)规定:“过渡期内(2014年10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职务(技术职称)升降后退休的工作人员,其老办法待遇计发标准参照升降后同等条件(如职务、技术职称等)的退休人员老办法待遇计发标准确定,实行新老办法对比计发养老待遇。过渡期后职务(技术职称)升降的工作人员退休时,严格按照人社部发〔2015〕28号文件规定计发养老待遇。”
   
    
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参保登记所需资料和特殊情况处理办法

省直各单位:
根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分批分类参保登记及认定程序问题的通知》(豫人社〔2016〕11号)、《河南省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启动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首批参保登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豫社养老局〔2016〕13号)、《中共河南省委组织部 河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第二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及认定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办〔2016〕176号)、《河南省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第二批参保登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豫社保〔2016〕13号)等规定,针对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工作中的一些具体问题,经研究,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参保登记所需资料
(一)单位参保登记所需材料
1、《河南省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参保单位基本信息表》;
    2、《社会保险登记表》;
    3、有关职能部门批准单位成立的文件;
    4、《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
    5、事业单位需提供机构编制部门关于事业单位分类意见的文件、《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副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还需提供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相关文件;
    6、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和有效身份证件。
(二)在职人员参保登记所需材料
1、《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参保在职人员信息汇总确认表》
2、《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参保在职人员基本信息明细表》
(三)退休人员参保登记所需材料
1、《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参保退休(职)人员基本信息明细表》;
2、退休(职)人员按人事管理权限审核的退休审批手续;备注:退休审批手续包括退休审批表或退休文件。
3、申请参保上月退休(职)金发放明细表(含人员和待遇构成);
备注:在退休(职)金发放明细表上须单独标注2016年调待金额;参加原试点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则需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退休人员申请参保上月养老金查询单或花名册等证明材料(盖章)。 
4 、按照人事管理工资审批权限审核盖章的退休(职)人员2014年10月1日以来增加退休费审批表或花名册;
备注: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不提供此项。
5、第二批参保单位须持省编办出具的退休人员信息表(盖章)。
备注:如果参保单位申报的退休(职)人员不在省编办出具的退休人员信息表上,参保单位还需提供这些人员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正式人事审批手续(或档案)。
二、特殊情况处理办法
(一)无法提供“有关职能部门批准单位成立的文件”问题
可提供编制部门核编、主管部门批准更名和事业单位清理规范意见等文件材料。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过期问题
可暂用原证书,其中行政机关单位待《组织机构代码证》(新证)办好后补交;事业单位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三证合一)办好后补交。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此前未予办理或丢失问题
单位自行出具此前未予办理或丢失证明,其中行政机关单位待《组织机构代码证》(新证)办好后补交;事业单位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三证合一)办好后补交。
(四)参照公务员管理的机关和群团组织没有“关于事业单位分类意见文件”问题
经过与编办沟通,以上两种单位确实没有此类文件,在办理参保登记时不再提供。
(五)单位原法人退休或者调离,《组织机构代码证》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仍为原法人问题
如果新法人未任职,可暂用老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原法人任职文件及有效身份证件。待新法人任职后,行政机关单位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新证)、新法人任职文件和有效身份证件等材料;事业单位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三证合一)、新法人任职文件和有效身份证件等材料。
(六)退休人员缺失退休审批手续问题
处理办法:可提供以下资料(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辅助证明:⑴参加工作的档案材料(如招工、招干、入伍手续等);⑵参加工作单位与退休前所在单位不一致的,需另行提供调入退休前所在单位的人事手续;⑶退休后首次或最早增加退休费审批表。
(七)退休审批手续姓名与身份证不一致问题
由主管单位出具同一人证明,名字同音不同字的可不再出具。
三、其他事项
(一)注意做好申报资料的排序。各单位应按照单位、在职人员、退休人员三部分,将参保登记所需材料分别排序。其中退休人员退休审批手续、上月退休(职)金发放明细,应按《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参保退休(职)人员基本信息明细表》的顺序排序;或分别在退休审批手续、上月退休(职)金发放明细人员名单前,标出《基本信息明细表》的序号,便于进行核对。
(二)申报材料统一为A4纸,其中的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
(三)各单位的工作中遇到的政策性问题请与省人社厅养老保险处联系;业务经办问题请与省社会保障局联系。
    

                            


河南社会保障局
2017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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