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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社会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2-07-11 浏览次数:
豫社保函〔2022〕54号

省直统筹单位:

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24号)和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单位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规【202110号)精神,用人单位应同时为职工办理职工养老保险和工伤保险参保登记。对于在统筹地区外参加职工养老保险而申请在省本级参加工伤保险的,应提供在其他统筹地区的参保缴费证明。

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明确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保险关系未及时参保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办【202194号)精神,机关事业单位持军队转业、新招录或工作调动人员手续,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22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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