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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省直工伤保险统筹单位费率浮动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1-06-17 浏览次数:
豫社保〔2020〕64号


省直工伤保险统筹单位: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人社办【2019103号)规定,以2019年自然年度参保单位按行业基准费率计算的支缴率,对省直统筹单位2020-2022年度的工伤保险费率进行浮动,其中劳务派遣单位以所派遣职工实际用工单位所处行业的加权平均费率确定基准费率。

浮动费率自202071日起执行,通知下发前已征月份的工伤保险费按规定结算。

 

 

                               

 2020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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