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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2020缴费年度缴费工资基数申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0-05-12 浏览次数:
豫社保函〔2020〕37号

省直各参保单位,中央驻豫各参保单位,驻豫军队各用人单位:

根据《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号令)和《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和待遇统筹项目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豫人社〔2016〕10号)等有关规定,为做好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2020缴费年度缴费工资基数申报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2020缴费年度缴费工资基数申报范围包括:2020年4月30日前在省社会保险中心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并正常缴费的单位及工作人员。  

5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新增参保人员,在办理新增参保业务的同时,直接填报2019年度月平均工资。

二、缴费工资基数的确定和使用

(一)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实行缴费年度,2020缴费年度为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

   (二)职工个人2020缴费年度缴费工资基数根据本人2019年度月平均工资核定;2019年度月平均工资是指职工本人2019年内应该发放的,按国家和我省规定纳入缴费工资基数项目的全年工资收入的月平均值(豫人社〔2016〕10号文件规定的缴费工资基数项目)。

2019年度内从其他机关事业单位调入人员,2019年度月平均工资为职工本人2019年内在不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期间、纳入缴费工资基数项目的全年工资收入的月平均值;2020年度新进入(含从企业调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以起薪月工资申报2020缴费年度缴费工资基数。

军队文职人员缴费工资基数项目,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河南省军区政治工作局 河南省军区保障局关于驻豫军队文职人员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2020〕1号)规定执行。

   (三)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高于全省2019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300%的,其缴费工资基数按全省2019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300%核定;低于60%的,按60%核定。

   (四)单位缴费基数按照同期本单位全部参保缴费人员的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确定。

   (五)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与职业年金使用同一缴费工资基数。

三、申报工作安排

(一)5月11日起,已办理CA证书并开通河南省社会保障网上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网上服务平台)的参保单位,可通过网上服务平台,依次点击“单位业务—单位职工工资收入申报—批量职工工资申报”,在“申报险种范围”中选择“机关事业险种”,点击“模板下载”,导出本单位的缴费工资基数申报数据库;尚未开通网上服务平台的参保单位,到省社会保险中心直接拷取本单位的缴费工资基数申报数据库。

(二)各参保单位应按照本通知第二条第二款的要求,采集参保缴费人员应申报的2019年度月平均工资,录入缴费工资基数申报数据库。

(三)各参保单位应于6月20日前,完成缴费工资基数申报工作,申报方式以网厅申报为主、线下申报为辅。

1、网厅申报。已办理CA证书并开通网上服务平台的参保单位,通过网上服务平台,依次点击“单位业务—单位职工工资收入申报—批量职工工资申报”,在“申报险种范围”中选择“机关事业险种”,点击“选择文件”,选定已填报过的缴费工资基数申报数据库,点击“文件上传”,信息系统自动生成随机抽查对象名单;回到网上服务平台首页,点击“我的待提交业务”,在“待提交申报管理”中点击“单位职工工资收入申报”,之后点击“附件”,上传随机抽查对象的2019年度工资审批表、加盖单位印章的2019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说明材料,最后点击“提交”按钮。省社会保险中心对申报情况进行审核,核对无误后,通过信息系统予以确认。

2、线下申报。尚未开通网上服务平台的参保单位,到省社会保险中心申报2020缴费年度缴费工资基数,并提供以下材料:

(1)缴费工资基数申报数据库。

(2)加盖单位印章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单位工作人员2020缴费年度缴费工资基数申报表》(详见附件)。

(3)加盖单位印章的《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2019年度月平均工资明细表》,该表通过工资审核软件生成;中央驻豫机关事业单位和军队用人单位提供加盖单位印章的本单位参保缴费人员2019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说明材料。

(4)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参保缴费人员2019年度因职务晋升、工作调动、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等原因发生工资变动,造成2019年度月平均工资与工资审核软件生成的2019年度月平均工资不一致的,还需提供其2019年度工资变动审批表。

省社会保险中心对申报情况进行审核,核对无误后,将缴费工资基数申报数据库导入信息系统。

四、申报要求

(一)缴费工资基数是记录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计算退休待遇的重要依据,关系到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各参保单位应严格按照缴费工资基数项目如实申报,确保准确无误。申报过程中不得修改数据库结构和项目,不得擅自增减人员。

(二)缴费工资基数申报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单位应高度重视,集中人力和时间做好申报工作,在规定时限内报送有关资料。对逾期不报的,单位缴费基数和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按《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予以核定。

联系人:张  楠  0371-61612078

             王二勇  0371-61612057

 

附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单位工作人员2020缴费年度缴费工资基数申报表

                        

 

2020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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