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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用药定点零售药店试点申报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8-11-05 浏览次数:
豫社保〔2018〕69号

各省直定点零售药店:

根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增加河南省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门诊病种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办〔2018〕19号)精神,借鉴外省及部分省辖市有关经验,为进一步满足参保人员就医购药需求,对国家谈判药品及部分价格较贵的特殊用药(以下简称“特药”)采取“双通道”管理方式,即实现参保患者在定点医院、定点药店均可购药,遵循自愿申请、方便服务、公平公开、择优选择的原则,选择有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作为重特大疾病特殊用药供应单位。现将申报条件及确定程序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1.与省社保局签订《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的定点零售药店;

2.近三年无药品经销、医保管理重大违规或失信行为,且无药品质量事故;

3.具有与所经营药品、医用材料相适应确保质量的物流、仓储等“冷链系统”设备条件的专业DTP药店;

4.营业用房使用面积原则上在120平方米以上(含);  

5.具有与特药供应业务相适应的经营管理服务能力,并至少配备3名执业药师及2名执业医师;

6.取得特药生产厂家授权代理资格或与制药企业慈善赠药项目合作的药店优先纳入。

二、申请材料

具备以上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可向省社保局提出特药定点药店服务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药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

(二)申请单位股权股份权属证明材料及药店权属证明材料;

(三)申请单位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原件及正副本复印件,《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GSP)原件及复印件,DTP专业药店的相关资料。

(四)申请单位近三年药品、医用材料类年营业收入的纳税证明及年度纳税申报表;

(五)申请单位物流、配送、销售条件的书面报告;

(六)药店营业用房的房产证复印件和(或)房屋租赁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

(七)执业药师及执业医师资格证书、注册证复印件;

(八)工作人员名册、全员劳动合同及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凭证。

(九)取得特药生产厂家授权代理的材料说明;

(十)与特药慈善机构签署的合作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三、确定程序

(一)申请受理。符合条件的单位可填写《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药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并提交相关材料到省社保局,申请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当面一次性告知需补充的内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申请应由药店所属单位提出,不接受药店单独申请,截止时间2018年11月15日。

(二)核实评估。省社保局对申请单位所申报的材料和信息进行现场核实评估,核实信息后由申请单位签字盖章确认。对提供虚假材料的申请单位,一经核实,三年内不得提出申请。                 

(三)公示公告。经评估拟定为重特大疾病特药定点零售药店基本信息,在省社保局网站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四)协商签约。省社保局与经公示公告无异议的定点药店签订《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药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实行协议管理。协议文本由省社保局另行制定。

(五)备案公布。省社保局将签约特药定点零售药店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布。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省社会保障局医疗服务管理处  郑艳  0371-86599875

 

附件: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药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

 

 

 

2018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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