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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职业年金基金归集账户票据使用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8-02-28 浏览次数:
豫人社函〔2018〕42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各部门(单位),中央驻豫机关事业单位:

    按照《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豫财非税〔2010〕24号)文件精神,现将我省职业年金基金缴费票据使用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18年1月1日起,各机关事业参保单位所缴纳的职业年金基金,可凭银行结算凭证入账。其中,已实施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行政事业单位,可凭《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或《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及银行结算凭证入账。

    二、各级经办机构对参保单位缴纳职业年金基金费用原开立的《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专用票据》从2018年1月1日停止使用。

    联系单位:河南省社会保障局基金管理处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 南 省 财 政 厅

2018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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