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
根据《河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豫人社﹝2016﹞18号)有关规定,结合全省机关事业单位业务经办情况,为应用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业务信息系统)做好征缴、登账有关工作,省局制定了征缴登账流程,开发相关业务功能模块。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流程
(一)设置参数。
1、按经办机构设置委托收款单开单类型。每个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只能设置一种委托收款单的开单类型。委托收款单的开单类型分为两种:(1)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合并开单;(2)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分开开单。各级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通过“参数设置”模块设置经办机构的开单类型。
2、按参保单位设置征缴方式。每个参保单位设置一种征缴方式,征缴方式分为两种:委托收款单、征缴通知单。通过“单位参保登记”、“单位信息修改”模块设置、修改征缴方式。
3、关联银行。通过“参保单位经办机构银行管理”模块分别关联参保单位和经办机构之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征缴银行。
(二)制定征缴计划。
通过“制定征缴计划”模块制定的征缴计划和滞后补缴计划,再通过“征缴计划送审”模块送审确定。
(三)委托收款单生成。
通过“征缴明细生成”模块生成征缴明细,按照设置的征缴方式、委托收款单的开单类型生成委托收款单、征缴通知单,打印后,把委托收款单送往银行,把征缴通知单提供给参保单位。
(四)单位欠费补缴。
通过“单位欠费补缴”模块对往月的欠费生成征缴通知单,提供给参保单位。
(五)单位缴费实收。
1、通过“单位缴费实收”模块实收。
通过“单位缴费实收”模块录入社会保险登记编号、缴费金额等信息,若与通过业务信息系统当月(业务年月,下同)已开具的委托收款单或征缴通知单内容一致,经办机构应选择对该单据进行实收;若不一致,进入基本养老保险费待转基金、职业年金单位待转基金,“单位待转基金来源”记为“缴费”,打印《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专用票据(社会保险费专用)》。也可事后通过“单位待转基金查询”模块打印收据。
对于银行当月向经办机构反馈委托收款单实收时,经办机构也可通过“委托银行实收到账”模块实收。
当经办机构不知是哪个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时,通过“公用待转基金实收”模块进行实收。待确定是哪个单位缴纳后,再通过“公用待转基金指定单位分配”模块分配给该单位。
2、委托收款单部分单据到账处理。
对委托收款单的开单类型为“2、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分开开单”的参保单位,当通过业务信息系统进行月末扎帐时,若参保单位只是缴纳了当月其中一张委托收款单,业务信息系统自动把该张委托收款单的实缴金额转入相应的单位待转基金。委托收款单的状态记为“转入单位待转基金”,在单位待转基金中记录“单位待转基金来源”为“委托收款单实缴转入”。
经办机构也可在月中通过“委托收款单转入单位待转基金”模块将当月其中一张已实缴的委托收款单转入相应的单位待转基金,记录方式同上。
3、单位待转基金分配。单位待转基金分配有三种方式:(1)按单位分配。每月经办机构通过业务信息系统对各参保单位的单位待转基金累计额进行查询,若某单位待转基金金额多于或等于欠费,按照从前往后原则选择缴费年月,对该单位待转基金进行分配,生成单位待转基金分配单,凭证类型为“单位待转基金分配单”,状态为“分配实缴”。(2)批量分配。业务信息系统按照设置的规则批量自动分配。分配时,生成单位待转基金分配单,凭证类型为“单位待转基金分配单”,状态为“分配实缴”。(3)使用单位待转基金对当月已经生成的委托收款单或征缴通知单进行实缴分配,状态为“分配实缴”。
(六)登账。对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都实缴的单位,通过“登账”模块对委托收款单、征缴通知单、单位待转基金分配单中“状态”为“实缴”、“分配实缴”的业务凭证登账。登账后,状态分别变为“登账”、“分配登账”。
二、说明
(一)单位待转基金分为基本养老保险费、职业年金两种,但不再分设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部分。
(二)单位缴费在记入单位待转基金时应明确是基本养老保险费,还是职业年金。
(三)只有当单位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待转基金金额大于或等于某月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欠费金额,且该月的职业年金单位待转基金金额大于或等于职业年金欠费金额时,才可进行单位待转基金分配。
(四)单位缴费既包括缴纳当月费用,也包括补缴往月欠费。
三、其他
(一)关于委托收款单的开单类型。目前业务信息系统中,对经办机构委托收款单的开单类型,省局统一设置为“1、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合并开单”,经办机构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通过“参数设置”模块进行修改。
(二)关于征缴方式。目前业务信息系统中,对经办机构所有参保单位的征缴方式,省局统一设置为“委托收款单”,经办机构可根据各参保单位情况,通过“单位信息修改”模块进行修改。对于新增的参保单位,通过“单位参保登记”模块设置。
河南省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局
2016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