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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河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数据接收和数据安全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6-08-01 浏览次数:
豫社养老局﹝2016﹞15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省直各部门,中央驻豫各机关事业单位:

为落实《社会保险法》及其配套法规的要求,加强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数据安全管理,防范数据安全风险,确保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数据采集和经办工作安全、有序、规范进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数据接收
     (一)各参保单位应使用机关事业养老保险业务经办专用U盘报送本单位数据,不得直接通过互联网进行传送,并及时查杀U盘病毒,确保数据安全。
     (二)各级经办机构业务人员登录《河南省机关事业养老保险数据接收审核系统》接收参保单位报送的数据,接收数据成功后,数据直接保存到省局接收数据库。各级经办机构业务人员负责管理本人登陆该系统的用户名和口令,不得泄漏给他人或公开。
     (三)各级经办机构应指定接收外来数据的专用电脑,并指定专人管理,不得连接互联网,任何数据存储介质都要先通过该电脑查杀病毒。
     (四)各市、县(市、区)经办机构应通过业务专网上报数据。对数据文件进行压缩时,应设定解压密码,确保数据安全。
     (五)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各级经办机构应当依法为参保单位和个人的信息保密,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为防止数据泄露,数据接收成功后,各经办机构业务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各参保单位报送的原始数据移交本单位档案管理部门,并删除本人电脑上的数据文件,不得私自保存或拷贝到其它移动硬盘、U盘等移动存储介质中。
      二、数据维护
     (一)各经办机构业务人员通过《河南省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的信息变更功能模块对参保数据进行日常维护。
     (二)各经办机构业务人员通过信息变更功能模块无法实现的数据修改和维护,由省、市两级经办机构信息技术部门人员通过信息系统的数据维护功能模块实现。
     (三)各经办机构通过数据维护功能模块无法实现的数据修改和维护,采取一事一办的方式,由各省辖市汇总,书面说明具体情况,加盖单位公章后传真至省局,按照省局数据维护规定流程处理。
      三、法律责任
      提供社会保险服务,管理社会保险数据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法定职责和义务。各级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社会保险法定职责,违反《社会保险法》及其配套法规相关规定的,将依法追究相应行政、法律责任。

 

 

                                2016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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