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管试点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2年7月,我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保”)实现了全覆盖,为使党和国家这项惠民政策落到实处,规范城乡居保经办管理工作,提高服务水平,确保全覆盖工作顺利推进,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文件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城乡居保经办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理顺经办管理体制,形成工作合力
城乡居保经办管理工作由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本着服务便利、管理高效、资源共享及精简效能的原则,各地要尽快建立健全统一、协调、顺畅的经办管理工作体制。省辖市未设立独立的城乡居保经办管理机构的,城乡居保经办管理业务由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应积极协调编办在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内部设立城乡居保专门科室。各省辖市要加强对所属县(市、区)城乡居保工作的指导、检查、考核,推进城乡居保工作顺利开展。
通过理顺经办管理体制,建立起省、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五级经办服务平台,省级和市级城乡居保经办机构负责组织管理指导、县级机构和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具体负责经办、村(社区)协管员协办的经办服务体系。
二、努力扩大覆盖面,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城乡居保实现制度全覆盖后,要把群体覆盖作为工作重点。通过各种通俗易懂的方式,加大城乡居保宣传力度,让参保对象了解、熟悉有关政策规定。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引导、鼓励群众参保,把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都纳入覆盖范围。
各地要坚持把确保养老金发放工作摆上重要位置,给予高度重视。城乡居保经办机构要建立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工作机制,核实养老金发放的有关数据,主动协调当地财政部门将财政补助资金及时拨付到位,与有关金融机构沟通,保证发放工作各个环节顺畅衔接,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三、进一步夯实基础,为经办工作提供保障
各省辖市要继续强化城乡居保基础建设,为城乡居保工作顺利推进提供有力保障,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应着重抓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一是加强基层平台建设,改善工作条件。各地要按照《河南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的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11〕98号)要求,协调财政、编办、发改等有关部门,加强基层平台和城乡居保经办队伍建设,做到机构、人员、经费、办公场地设施“四到位”。研究制定村协办员经费保障机制,抓好协办员队伍建设,切实提高协办员工作积极性。
二是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根据城乡居保工作的特点,各县(市、区)要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健全岗位工作制度、财务制度、内部审计稽核制度等各种规章制度。明确经办岗位职责、权限和服务标准,做到城乡居保经办工作有章可循,业务操作顺畅有序,运行快捷安全。
三是开展城乡居保经办管理服务示范点建设。各省辖市要在省厅抓好示范点建设的基础上,按照省里制定的标准重点抓一批示范乡(镇、街道)、示范村(社区)建设。通过示范点建设,切实做到典型引路,以点带面,把示范点建设的过程作为提升经办管理服务水平的过程,积极推动城乡居保经办管理服务工作向着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三化协调统一的方向发展,最终实现经办管理服务工作的标准化。
四是核实参保人员基础信息。各地经办机构要主动与公安、人口计生、卫生、民政等部门沟通,进一步做好人口信息采集工作,及时掌握领取待遇人员生存状况。将城乡居保参保人员数据与本地企业养老保险参保数据进行比对,核实相关信息,避免重复参保、重复享受待遇。
五是加强个人账户管理。把加强个人账户管理作为一项经常性的基础工作来抓,切实做到为每位参保人员建立个人账户,及时、准确记账和进行实账管理,提高个人账户数据质量。省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每年公布一次个人账户记账利率。
六是建立健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制度。各县(市、区)城乡居保经办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建立健全业务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形成“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集中保存”的管理机制。要以县(市、区)为单位,建立健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档案的收集、分类、归档、整理、保管等制度。
四、完善信息系统,提高工作效率
全省上下要充分利用金保工程一期建设成果,本着数据向上集中、网络向下延伸的原则,将网络向乡(镇、街道)延伸,实现城乡居保省、市、县、乡四级管理网络,有条件的地区要将网络延伸至村(居)委会。
各县(市、区)城乡居保经办机构要配备专门的计算机人员,组织力量集中搞好数据采集、入库和核对工作,完善参保人员、领取待遇人员数据,把好数据入口关,保证数据真实、准确。充分发挥信息系统高效、准确的特点,全程利用信息化系统办理各项业务。
省、市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对全省数据质量的管理,与省、市信息化综合管理机构共同对县(市、区)录入、修改、使用数据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