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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豫纪发〔2008〕24文件精神做好提高企业离休人员津贴补贴水平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3-11-09 浏览次数:
豫劳社养老[2009]2号
【发文机关】:
【文号】:豫劳社养老[2009]2号
 
省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局、省直统筹各单位:
        根据河南省纪委、河南省委组织部、河南省监察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人事厅、河南省审计厅《关于省直机关提高津贴补贴水平有关问题的通知》(豫纪发〔2008〕24号)和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人事厅《关于省直机关提高津贴补贴水平有关问题通知的补充通知》(豫财办预〔2008〕190号)精神,决定从2007年10月1日起比照同类同职行政机关人员提高津贴补贴的有关政策,提高企业离休人员津贴补贴标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象范围
        全省企业离休人员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2〕3号文件规定的老工人(以下简称“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
        二、补贴标准
        参加省本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离休人员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提高津贴补贴标准按照省纪委等部门下发的《关于省直机关提高津贴补贴水平有关问题的通知》(豫纪发〔2008〕24号)和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人事厅《关于省直机关提高津贴补贴水平有关问题通知的补充通知》(豫财办预〔2008〕190号)规定执行。其中,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的提高后的标准为每人每月1580元,其他职级人员提高后的津贴补贴标准比照附表1、附表2执行。
        三、列支渠道
        提高津贴补贴的具体开支渠道、发放办法按照省纪委等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对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发放生活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豫财办预〔2008〕140号)执行。
 
 
二○○九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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