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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问题的复函
河南省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局
管理员
2013-11-08 16:57
发布时间: 2013-11-08
浏览次数:
次
豫劳社养老[2008]32号
【发文机关】:
【文号】:豫劳社养老[2008]32号
新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享受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问题的请示》(新劳社养老〔2008〕4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参保企业退休人员因病非因工死亡后,如果其供养直系亲属在退休人员死亡时,符合我省当时执行的可以享受遗属生活补助费的条件,就应享受相关待遇。在企业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为其发放遗属生活补助费,以前没有发放的应予以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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