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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省直参保事业单位缴费基数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3-11-08 浏览次数:
豫劳社养老[2008]4号
【发文机关】:
【文号】:豫劳社养老[2008]4号

 省直有关事业单位:
    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的原则,为确保已参保的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经研究,决定从2008年1月1日起,对已参加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试点的事业单位,单位缴费基数统一调整为在职人员工资总额与离退休费总额之和,个人缴费基数不变。

                                                    二○○八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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