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离退休人员,由社保经办机构负责支付丧葬补助费和抚恤金待遇(遗属待遇):(一)宣告死亡时间在2021年9月1日之前的退休人员,按照豫劳社养老〔2007〕36号等文件规定,丧葬补助费为所在省辖市上年度企业离退休人员3个月人均基本养老金,其中在省社会保险中心领取待遇的,按照上年度省直统筹企业离退休人员3个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标准发给;按照豫人社养老〔2010〕4号文件规定,一次性抚恤金为其被暂停发放养老金前最后一个月的养老金20个月。(二)宣告死亡时间在2021年9月1日之后的退休人员,按照人社部发〔2021〕18号文件规定,以人民法院宣告的死亡日期作为其死亡时间,计算其遗属待遇,标准按人社部发〔2021〕18号文件规定执行。(三)离休人员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丧葬补助费待遇按照豫劳社养老〔2007〕36号、豫人社养老〔2013〕44号文件规定执行;一次性抚恤金待遇按照组通字〔2014〕33号文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