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公布前有关业务相关问题的处理意见》(豫人社办〔2017〕111号)规定,“在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按照国家统一部署,2020年起,计发养老金时“参保人员退休时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调整为“本年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及当年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公布前,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先按照上年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职工个人账户暂不计息的方法为其预计算基本养老金,待本年度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和当年记账利率公布后再为其补算差额部分,并予以补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