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河南省工资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河南省劳动人事厅关于计算工作年限和计发工龄津贴一些具体问题的解答》(豫劳人老字〔1986〕第2号)规定,“职工自动离职(含逾期不归)或辞去公职以后又重新参加工作的,其工作年限应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算起”。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4〕376号)规定,“由于违犯劳动纪律受到除名处理的职工,除名前的连续工龄与重新就业后的工作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工龄计算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5]104号)规定,“劳动部办公厅在《关于自动离职与旷工除名如何界定的复函》(劳办发[1994]48号)中明确,因自动离职处理发生的争议应按除名争议处理,因此,自动离职的职工工龄计算可按《复函》意见处理”,“从各地实行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作为除名职工计算连续工龄的起始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