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河南省工资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河南省劳动人事厅关于计算工作年限和计发工龄津贴一些具体问题的解答》(豫劳人老字〔1986〕2号)规定:“16、临时工、合同工等临时性的工作人员,被录用、招工(含顶替)、招干或参军,其工作年限(工龄)应如何计算? 答: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民主党派机关和国营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计划内临时工、合同工、亦工亦农等临时性的工作人员,被录用、招工(含顶替)、招干,其最后一次在本单位当临时工、合同工的时间,可以与被录用、招工(含顶替)、招干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工作年限(包括经劳动人事部门调动,在两个以上单位连续工作的时间)。上述人员从工作岗位直接参军后,无论是否回原单位工作,其参军前当临时工、合同工、亦工亦农的时间,以及参军后的军龄,都应计算为工作年限(连续工龄)。
在实际工作中,部分人员档案中无从事临时工期间原始工作材料的,原则上只要被录用、招工(含顶替)、招干、选招或转正定级手续上,明确记载了这段临时工工作经历,且不超过3年,该段临时工工作经历可以直接认定为工作年限(连续工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