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河南省工资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河南省劳动人事厅关于计算工作年限和计发工龄津贴一些具体问题的解答》(豫劳人老字〔1986〕2号)规定:“根据一九八五年六月二十八日劳动人事部劳人培〔1985〕23 号文件《关于解决原下乡知识青年插队期间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精神,凡在一九六二年至一九八三年底期间,由我省各级知青办和劳动部门统一组织下乡插队、插场(含投亲靠友)的原下乡知识青年参加工作后,其参加工作时间和工作年限均从下乡插队、插场之日算起。虽户粮关系由城镇转到农村,但本人实际仍在城镇未下乡的,不能计算为工作年限。”
在实际工作中,根据档案记载或本人提供材料,综合研判可以确定下乡知识青年身份的,可根据招工表、入伍表、招生报名登记表中记载的“下乡时间”,将下乡插队期间直接认定为工作年限。否则,需提供下乡及返城证明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