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的通知》(豫人社规〔2021〕2号)规定:“由于各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个人缴费的时间不一致等客观原因,参保人员在省内流动就业的,在计算缴费年限时,原参保地无法按月提供1995年1月1日之前的缴费信息或者提供的1995年1月1日前缴费信息无法通过信息系统归集到待遇领取地的,待遇领取地应根据原参保地提供的缴费时间记录等,结合档案记载将相应年度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不得要求参保人员返回原参保地开具无谓的证明材料”。
上述文件明确的“原参保地提供的缴费时间记录等”,一是指原参保地提供1995年1月1日之前的缴费信息不是按月记载的,可能是按年或者若干个月一次性记载的;二是原参保地提供的1995年1月1日之前的缴费信息为参保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纸质凭证,没有录入信息系统,因此无法通过信息系统归集到待遇领取地。凡参保人员能够提供上述两种类型缴费信息的,其1995年1月1日之前国家和我省承认的连续工龄,都应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其他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仍按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原参保地及参保人员不能提供1995年1月1日之前“原参保地缴费时间记录等”的,且原参保地未出具当年缴费情况证明的,1995年1月1日之前按规定应缴未缴时段不能认定视同缴费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