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规定,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参保单位可根据原河南省社会保障局《关于做过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业务经办有关问题的通知》(豫社保〔2019〕16号)规定,填写《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申报表》,同时提供明确显示人员死亡时间的材料(如《居民医学死亡证明(推断)书》等)或《个人账户一次性待遇申领承若书》,申报办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业务。社保经办机构对参保单位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并确认无欠费的,予以办理,并生成《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核定表》和《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核定表》,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其中“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累计存储额”和“职业年金个人账户累计存储额”统一拨付至申请人银行账户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