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豫人社办〔2021〕80号文件规定,“(一)改革前参加原试点、改革时纳入新制度、改革后离开机关事业单位的正式工作人员……因被判刑、自动离职、被开除公职离开单位的,改革前在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不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也不认定为实际缴费年限。(二)改革前参加原试点且在改革前离开机关事业单位的正式工作人员……因被判刑、自动离职、被开除公职离开单位的,若已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其原试点个人缴费本息转入本人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与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后的个人账户储存额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养老金,其受处分前在原试点的缴费年限计算为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视同缴费年限”。
政策依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原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试点移交衔接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豫人社办〔2021〕8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