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您好,欢迎光临河南省社会保险中心网站!
最新消息:  

省社会保险中心举办2025年第一期“社保干部论坛”
省社会保险中心举办2025年第三期“业务知识大讲堂”专题讲座
荐读|提升灵活就业人员参保质量的可行路径

  全站搜索:
 
最新文章列表

伤残等级变化后,待遇标准怎样调...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
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资格按什...
办理工伤建档时,怎样确定缴纳工...
关于工伤职工未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职工超过单位工伤认定时效的...
中止工伤保险关系的工伤职工医疗...
工伤医疗费涉及第三人的如何审核...
工伤人员治疗工伤期间,治疗非工...
在工伤医疗费审核报销中工伤保险...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常见问题解答 >> 工伤保险伤残、工亡待遇部分 >>文章内容
 

工伤职工超过单位工伤认定时效的医疗费用如何报销?

发布时间: 2023-01-16 浏览次数:

答:《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工伤职工从受到事故伤害到申请工伤认定期间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工伤认定申请时间后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打印文章】 【关闭本页】
Produced By CMS 网站群内容管理系统 publishdate:2025/06/03 16:09: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