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您好,欢迎光临河南省社会保险中心网站!
最新消息:  

省社保中心举办2025年第四期“业务知识大讲堂”专题讲座
省社会保险中心举办2025年第二期“社保干部论坛”
省社保中心召开党的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扩大)会议暨警示教育大会

  全站搜索:
 
最新文章列表

养老保险费补缴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补缴养老保险费时,计征滞纳金的...
补缴养老保险费时如何确定缴费基...
如何申请办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
哪些人员不得办理企业职工养老保...
用人单位哪些漏保人员可以补缴企...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常见问题解答 >> 公共业务部分 >>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业务 >>文章内容
 

用人单位哪些漏保人员可以补缴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补缴的起止时间如何确定?

发布时间: 2023-01-16 浏览次数:

答:按照豫人社规【2020】4号文件规定,以下四类人员可以补缴其在企业工作期间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一是原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的固定制正式职工,允许补缴在单位就业期间应缴费但未缴费时段的养老保险费,补缴起始时间不早于当地实行固定职工退休费用社会统筹之日。二是原国有(集体)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正式招用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允许补缴在单位就业期间应缴费但未缴费时段的养老保险费,补缴起始时间不早于当地实行劳动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统筹之日。三是认定原固定工、劳动合同制工人身份,应以原始档案中县级以上原劳动人事部门办理的正式招工手续或转正定级手续为依据。四是《劳动法》施行后在用人单位就业的劳动者,在单位就业期间应缴费但未缴费的,允许补缴劳动关系存续时段的养老保险费,补缴起始时间不早于1995年1月1日。

 
【打印文章】 【关闭本页】
Produced By CMS 网站群内容管理系统 publishdate:2025/07/07 09:26: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