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灵活就业是指在劳动时间、收入报酬、工作场所、保险福利、劳动关系等方面不同于传统工业化和现代企业制度下的就业形式。它通常包括个体经营、非全日制就业、新就业形态等多种灵活多样的就业方式。
根据法规政策相关规定,灵活就业人员既可以参加就业关联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职保”),由个人承担全部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也可以参加非就业关联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居保”),由个人缴费并享受各级财政补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提出“全面实施全民参保计划”:推动实现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制度全覆盖到法定人群全覆盖,放开灵活就业人员在就业地参加社会保险的户籍限制,积极促进有意愿、有缴费能力的灵活就业人员以及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然而,现实中仍有部分灵活就业人员处于漏保、断保状态。在参保人中,大多数人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较少。就待遇保障而言,城乡居民和企业退休人员养老待遇水平还存在一定的差距。为此,有必要了解当前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痛点,进而疏堵点、破难点,引导更多有条件的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提升灵活就业者的参保质量和保障水平。
笔者近几年持续进行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障问题的课题调研,将当前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保”的痛点总结为以下3个方面。
个人承受的缴费负担较重。从工作特征来看,灵活就业主要分布在批发零售、住宿餐饮、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相较于企业单位就业群体而言,工作不稳定性更大,收入的波动性也较大。按照国家政策规定,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保”者,个人每月需承担缴费基数20%的费用。2024年,我国大部分省份的缴费基数下限在4000元左右,灵活就业人员即使按缴费基数下限参保,每人每月最低也需缴纳800~900元。根据调查,不少打零工者月收入仅在3000元左右,若加上参加其他社保险种,每月的社保缴费支出可能会给该群体及其家庭的生计问题造成较大经济压力。尽管部分地区开展了对灵活就业群体的社保参保补贴,但对象一般限定在“4050”人员、高校毕业生等群体且补贴具有阶段性特征,真正享受政策优惠者也比较有限。
另外,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全国统筹的推进过程中,各省缴费基数下限由原来的分档或分片区标准逐步统一为一个标准(各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缴费基数下限的提高,对于部分欠发达地区的参保者而言,意味着可能增加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压力。随着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实施,政策改革带来短期阵痛,对灵活就业群体参保缴费的积极性带来影响。
制度转换引起的权益损失。灵活就业群体的另一个显著特征是流动性大、工作变换频繁。有学者调查发现,平台经济下的外卖骑手、网约车司机等工作呈现出“过渡劳动”的特征。比如,在一线城市灵活就业者可能工作一段时间后回到老家经营个体生意,也可能换个城市继续打零工,或者找份有雇主的工作等。这一系列的工作变换将涉及灵活就业人员跨地区、跨制度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同一制度内跨地区的转移接续,并不影响个人养老保险权益的累积,但跨制度的衔接过程中可能会引发个人部分权益的损失。其一,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过一段时间的“职保”,但在经济条件不允许的情况下不得不转参“居保”,最后从“居保”制度中领取养老金。那么,在计算养老待遇时,其个人账户的缴费及缴费年限转移合并进“居保”,但曾经向统筹基金缴纳的部分则无法转移。其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过一段时间的“居保”,最后需从“职保”制度中退休并领取养老金。那么,在计算养老待遇时,可以将“居保”中的个人缴费转移合并进“职保”,但不能把在“居保”里的缴费年限合并进“职保”。
个体认知偏差。从主观方面来看,个人对政策的认知偏差也会影响个人参保选择。一方面,灵活就业群体对社会保险功能与养老保障重要性认识不足,对社会养老保险的风险防范功能无清晰认知,在非强制性参保约束下,往往更加看重当前的现金收入而不愿当期缴费。另一方面,个人出于急功近利的心态,即便经济条件允许,也会有选择性地、阶段性地而非持续地参保缴费。据基层社保工作者反映,人们善于利用政策规定计算“回本率”,发现在满足最低缴费年限的条件下能用七八年时间“回本”时,便停止持续缴费。如果每个人都希望以最少的缴费贡献从社会养老保险中获益更多,那么根据公共选择理论,该制度将难以长期可持续发展。
针对当前灵活就业群体的参保痛点,为提升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质量和老年收入保障水平,笔者拟从完善制度设计与提升个人参保认识的角度提出相关建议,鼓励灵活就业人员尽可能地参加“职保”,以及长期持续参保。
优化缴费机制设计,确保缴费可负担且公平负担。对于我国东南沿海部分有条件的地区,城镇化水平非常高,经济发展向好,地方政府有能力补助本地户籍居民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保”。这样的政策创新有利于提升整体参保质量,值得鼓励。对于不具备财政补贴条件的地区,制度的优化设计更为关键。
就缴费机制而言,缴费基数下限的确定应关照各地实际情况,真实反映灵活就业群体收入分布的特征。未来随着数字经济的发展,当灵活就业群体的收入逐渐变得订单化和透明化,那么据实征缴将有利于社保缴费在不同收入群体之间公平分担。
细化制度之间的衔接设计,最大程度减少个人累积的权益折损。与一些国家分层的公共养老金制度设计(就业者不论何种就业形态,均参加收入关联性制度,且有非收入关联性制度兜底)不同,我国灵活就业人员退休时只能从“职保”或“居保”其中一项制度里领取养老金。那么,针对在工作缴费期经历“职保”与“居保”制度间关系转换的情形,如何进行科学合理化的制度衔接设计,在维护参保人权益的同时又不损害基金安全,是政策制定者需要攻克的难题。
对于有过“居保”参保缴费经历,但需从“职保”中领取待遇的群体,建议将“居保”的缴费年限在特定情况下给予折算进入“职保”缴费年限,尤其是“居保”参保者选择较高缴费档次的情形。如此细化设计,既可减轻参保人的权益损失,又能激励人们选择较高档次缴费。对于有过“职保”参保缴费经历,但因经济条件限制不得不转参“居保”并从中领取待遇的群体,如何弥补他们在“职保”统筹基金中积累的权益损失,是个难题。鉴于此,应鼓励已经参加“职保”若干年的群体尽可能避免断保和停保,即便工作地点频频更换,持续参加“职保”至待遇领取资格年限,能降低其所累积养老保险权益的损失。当然,灵活就业群体的持续参保能力离不开合理的缴费机制设计。
加强针对性宣传,着力提升个人的参保认知。针对灵活就业群体对社会养老保险的本质、目标与功能认识不足的问题,国家有必要对基本养老保险相关概念、政策初衷向公众进行耐心解释。当前,全国各地持续深入开展“社保服务进万家”活动,通过面对面宣传、点对点释疑、一对一测算,积极引导有条件适龄人员参“职保”、早参保、不断保,对于提升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质量有重要意义。首先,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本质是社会保险,强调权利与义务的对等关系,提倡多缴多得、长缴多得。因此,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目的是为了加强个体或其家庭的老年经济安全。其次,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具有消费平滑和保险两个功能,可帮助个体实现全生命周期而非某一时点的效用最大化,从而改善个体福利。最后,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作为一项公共养老金制度,在发挥消费平滑、保险功能的同时,还能实现互助共济与兜底保障的社会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