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荐读|增强制度灵活性,保障灵活就业人员社保权益

来源: 《中国社会保障杂志》微信公众号 发布时间: 2025-03-21 浏览次数: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提出,健全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新就业形态人员社保制度。这是解决灵活就业人员等群体参加社会保险的迫切需要,也是发展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必要之举。笔者通过调查了解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在广西的参保现状,就如何促进他们参加社会保险问题,提升他们的社会保障水平,提出相关思考建议。

灵活就业人员等群体的参保现状

据统计,2023年我国灵活就业人员规模在2亿人左右,农民工2.98亿人,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8400万人。据相关调查显示,这部分群体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率为25%,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为26%,参保率比较低。按照目前政策规定,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都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自愿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由个人承担,可以在本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300%选择适应的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20%,可以按月、按季度、按半年、按年等方式缴费。同时规定,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每年按档次缴费,各地有所不同,个人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缴费档次缴费,多缴多得、长缴多得。

从目前劳动力市场情况来看,大部分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不具有明确的劳动关系,这种非正式的就业关系与长期以来社会保险与劳动关系相挂钩的管理方式存在冲突,如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在参保时会面临身份认定的难题。此外,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的流动性强、工作稳定性低,带来的是收入连续性差、容易出现断保这一突出问题。加上由于现行规定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非强制参加社会保险,导致他们参保积极性不高,这部分群体的社会保障缺失问题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

灵活就业人员等群体参保面临障碍

目前,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存在以下问题:

参保存在政策障碍。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参加职工社会保险以劳动关系作为支撑,参加职工社会保险必须有劳动关系,而当前多数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与服务平台不存在劳动关系,取而代之的是劳务派遣、业务外包等多种法律关系,因此,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参加职工社会保险存在政策障碍。另外,目前国家政策规定灵活就业人员只能参加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不能参加。其实,失业问题同样困扰着灵活就业人员,由于他们工作的不稳定性,他们失业的概率往往高于在单位工作的人员,然而在政策方面将灵活就业人员排除在失业保险之外,使得他们的生活增加了更多不确定性。此外,无法参加工伤保险也是灵活就业人员难以回避的问题,目前仅有一些地区将未建立劳动关系的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等群体纳入工伤保障范围。由于工作性质的特殊性,大部分灵活就业人员往往处在更高的工伤风险之中,一旦遭遇工伤事故,往往需要独自承担高昂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这种经济压力对于收入不高且不稳定的灵活就业人员而言,无疑是雪上加霜。

参保意愿不强烈。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意愿不强烈。与传统行业相比,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的工作性质和就业形态已发生改变,他们的工作很不稳定,可能更加注重当前的收入和生活,且大部分为年轻人,容易忽视对未来的养老保障和医疗保障,因此参加社会保险的愿望不强烈。另外,他们收入有限且不稳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比例往往超出了其承受的范围,这让他们参保的积极性大打折扣。

缺乏稳定的缴纳社会保险费收入来源。由于灵活就业人员等群体没有固定的工作岗位,也就没有稳定的收入,收入波动较大,有些月份收入多一些,有些月份收入少一些,这使得他们在缴纳社保费时无法确定每个月的缴费金额,导致缴费不稳定。

容易出现断保问题。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在面临收入不稳定或收入较低的情况时,会优先考虑当前的生活,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出现断保问题;或者出现收入高时就参保缴费,收入低时就中断缴费的现象。

综合施策解决灵活就业人员等群体参保问题

笔者认为,应从就业发展、政策优化和服务升级等方面全面发力,综合施策,从根本上解决灵活就业人员等群体参加社会保险的问题。

加大力度促进灵活就业人员等群体就业。为了解决灵活就业人员等群体工作岗位不稳定、缺乏稳定收入等问题,政府可以采取一系列措施为灵活就业人员等群体创造就业机会,比如加大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支持力度,鼓励企业吸纳灵活就业人员等群体就业,提高他们就业的稳定性,保证收入稳定,从而确保他们参保缴费有稳定的收入来源。

引导企业依法合规用工。探索以平台企业、行业协会等为载体的新型社会保险缴费方式,可以考虑将劳动关系与参加社会保险适度分离,在无需强制建立劳动关系,或者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但企业或者平台对劳动者实际进行劳动管理的情况下,将缴纳社会保险费主体责任落实到企业或者平台,通过平台型社会保险缴费模式解决现有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自主缴纳社会保险费难题。

完善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政策。针对灵活就业人员等群体没有政策依据参加失业保险、工伤保险问题,建议国家层面出台相关政策,为灵活就业人员等群体参加失业保险、工伤保险提供政策支持,为他们提供更加全面的社会保障,这样不仅提高他们的生活水平和社会安全感,还可以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增强灵活就业人员等群体参保缴费的灵活性。进一步完善制度设计,加强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灵活性,增强制度的弹性设计和包容性管理,探索降低灵活就业人员等群体的参保门槛和限制性条件,提高参保缴费的积极性,让社会保险制度能灵活地适应他们的需求。比如细化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的缴费档次,通过设立多个缴费档次,让灵活就业人员能够根据自己的经济状况和实际需求,选择适合自己的缴费方案。另外,增强缴费时间、缴费基数的灵活性,在缴费时间上,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可以按月、按季度、按半年或按年缴纳社会保险费;在缴费基数上,应结合实际情况,设计多档缴费基数允许他们自己选择和变更。对于收入不稳定的人员,可以设定以年度为单位缴费,允许其在一定时期内补缴或续缴社保费,最大程度减少断缴问题的发生。

全面取消在就业地参保户籍限制。贯彻落实全面取消在就业地参保户籍限制,完善社保关系转移接续政策。一方面,有助于推动劳动力在不同区域流动,推进城乡、区域间人力资源畅通有序流动,促进劳动力资源在不同地区间有效配置,实现劳动力随产业走、公共服务随人走。另一方面,为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在就业地参加社会保险提供便利,让他们享受与当地居民同等的社会保障待遇。

提供更加便捷的服务。积极探索适合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经办服务模式,改程序、减环节、增渠道,在政策落实、宣传引导、创新服务上持续发力,为他们提供更加个性化、多样性的服务。尤其是推行网上办服务,让灵活就业人员用一部手机就可以办理参保缴费、查询等社保业务,让参保不再是灵活就业人员等群体的烦心事。

强化精准的政策宣传。利用各种媒体手段,加强面向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的社保政策宣传,引导他们珍惜自己的社会保险权益,提高他们对社会保险制度的认知度和信任度,让他们认识到参加社会保险的重要性,增强他们的参保缴费意识,促进他们积极主动参保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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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duced By CMS 网站群内容管理系统 publishdate:2025/06/03 16:1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