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您好,欢迎光临河南省社会保险中心网站!
最新消息:  

省社会保险中心举办2025年第一期“社保干部论坛”
省社会保险中心举办2025年第三期“业务知识大讲堂”专题讲座
荐读|提升灵活就业人员参保质量的可行路径

  全站搜索:
 
最新文章列表

荐读|提升灵活就业人员参保质量...
追寻工运足迹 践行为民初心——...
省社会保险中心赴航空港区廉政文...
社保微视频|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期...
社保微视频|灵活就业人员出现断...
省社保中心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举...
河南省社会保险中心圆满完成党委...
文艺搭台政策唱戏 服务基层宣传...
省政府决定任免工作人员(4月2...
省社会保险中心举办“书香润心 ...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资讯 >> 新闻资讯 >>文章内容
 

如何防范社会保险基金“跑冒滴漏”?明确规定来了,速看→

来源: 中国网 发布时间: 2023-09-05 浏览次数:
图片
图片

 

  9月4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介绍《社会保险经办条例》有关情况。

图片

红星新闻记者:

  社会保险基金安全问题与人民群众利益相关,社会各界对此高度关注。《社会保险经办条例》的立法宗旨特别强调了“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请问《条例》为防范社会保险基金跑冒滴漏问题规定了哪些具体措施?

图片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法规司负责人 谭超运

 

  《社会保险经办条例》就防范社会保险基金跑冒滴漏问题,作了三方面的规定。

 

  一是进一步健全完善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的有关规定。《条例》规定,“对涉嫌丧失社会保险待遇享受资格后继续享受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调查核实。经调查确认不符合社会保险待遇享受资格的,停止发放待遇”“个人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退回;难以一次性退回的,可以签订还款协议分期退回,也可以从其后续享受的社会保险待遇或者个人账户余额中抵扣”。

 

  二是加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管理。《条例》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业务、财务、安全和风险管理等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基金账户管理和会计核算,加强社会保险登记和待遇享受等情况核查处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

 

  三是明确了用人单位和个人责任。《条例》对用人单位、待遇享受人员或者其亲属需要履行的义务进行了规定,要求个人出现国家规定的停止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情形,用人单位、待遇享受人员或者其亲属应当自相关情形发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这样便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时掌握待遇领取人的状况,及时核实并停发待遇。

来源:中国网

【打印文章】 【关闭本页】
Produced By CMS 网站群内容管理系统 publishdate:2025/06/03 16:1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