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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出台《河南省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保障困难群众端稳“饭碗”

来源: 河南省人民政府网站 发布时间: 2020-04-16 浏览次数:

4月15日,记者从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获悉,为了保障就业困难人员端稳“饭碗”,我省出台《河南省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设定了公益岗位的范畴,困难人员对象、工资标准等。

公益性岗位有哪些?“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事业单位行使公共管理职能设置的协管岗位,包括道路交通、治安巡防、市政管理、公共环境卫生等岗位,都属于公益类岗位。”省人社厅相关负责人说,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事业单位的工勤服务和后勤保障等辅助性岗位,包括文印、收发、保洁、保绿等也属于公益类岗位范畴。

对就业困难人员有了明确界定。主要包括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内的登记失业人员;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长期失业人员;正在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当年经县级以上总工会认定的城镇特困职工家庭、残疾人家庭、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等家庭中毕业两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曾享受助学贷款的毕业两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农民;失业的残疾人、城镇复员转业军人、县级以上劳动模范、军烈属和需要抚养未成年人的单亲家庭成员。

脱贫攻坚要防止政策“养懒汉”,我省对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年限以及工资标准也做了界定。

公益性岗位安置期限不超过3年,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用人单位要合理确定公益性岗位人员的薪酬待遇,对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用人单位,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标准原则上不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公益性岗位人员工资中超出岗位补贴标准的部分由用人单位承担。

《办法》强调,当年通过公益性岗位新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数原则上不超过上年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目标完成数的20%。

同时我省将新设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就业协理员、保洁员、生态护林员、水电保障员、养老服务员、重度残疾人护理员、道路维护员等岗位,主要安置16周岁以上、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能胜任相应工作的贫困家庭劳动力,重点安置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中“无法离乡、无业可扶、无力脱贫”劳动力。

此外,我省还将建立公益性岗位人员数据库,实行实名制管理,动态掌握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增减变动和待遇落实情况。(来源:河南日报  记者 逯彦萃 通讯员 孙琦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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