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0日,全省困难群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承办协议签约仪式在郑州举行,我省将于4月1日在全省启动困难群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工作。省政府副秘书长王梦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厅长刘世伟出席签约仪式并讲话,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胡占民致辞,河南保监局局长邢炜、省医改办副主任张若石出席了签约仪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副厅长、省社会保障局局长郑子健与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总经理惠建发现场签订了承办协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副厅长田金钢主持签约仪式。

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王梦飞讲话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厅长刘世伟讲话
困难群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制度是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制度的基础上,对困难群众的大病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一项医疗保障制度,是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和大病保险制度的拓展、延伸和补充。建立困难群众大病补充保险制度,对减轻困难群众大病医疗费用负担,进一步发挥医疗保障托底保障功能具有重要意义。省委、省政府对此高度重视,将困难群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列为2017年河南省十件重点民生实事的第一件。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副厅长、省社会保障局局长郑子健与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总经理惠建发现场签订了承办协议
困难群众大病补充保险保障对象为参加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象、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困难群众大病补充保险年度人均筹资标准为60元,由各级财政承担。
困难群众住院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一个参保年度内个人累计负担的合规自付医疗费用,在大病保险起付线以内(含)的部分,直接进入困难群众大病补充保险分段按比例报销;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的部分,首先由大病保险报销,剩余部分由困难群众大病补充保险按政策报销。
困难群众大病补充保险与大病保险的合规自付医疗费用范围一致,运行年度一致。困难群众大病补充保险的起付线为3000元,起付线以上分段按比例报销:3000-5000元(含5000元)报销30%;5000-10000元(含10000元)报销40%;10000-15000元(含15000元)报销50%;15000-50000元(含50000元)报销80%;50000元以上报销90%,不设封顶线。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将根据筹资标准、保障对象、保障水平、医疗费用的变化等,对困难群众大病补充保险报销待遇实行动态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