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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义市出台新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来源: 综合处 发布时间: 2015-04-14 浏览次数:

为了落实国家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要求,依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及《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豫政 [2014]84号)有关精神,结合巩义市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保基金运行的实际情况,巩义市对原有的实施办法进行了适当的调整修订,出台了新的《巩义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本次主要变化调整的有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个人缴费标准发生变化。新《办法》的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16个档次,原办法中的1200元缴费标准自2015年1月1日起取消。

二是缴费补贴标准明确。参保人按照规定正常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省及该市两级财政给予缴费补贴。年缴费100元补60元,年缴200元补65元,年缴300元补70元,年缴400元补75元,年缴500元补80元,年缴600元、700元补90元,年缴800元、900元、1000元补100元,年缴1500元、2000元补150元,年缴2500元、3000元补200元,年缴4000元补230元,年缴5000元补260元。

三是基础养老金标准提高。基础养老金由中央、省和市三级补贴组成。该市基础养老金补贴标准从2015年1月1日起由每人每月20元调整为27元。并且今后该市会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物价变动等情况,相应调整基础养老金标准,逐步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

四是高龄老人生活补贴标准提高。该市规定70周岁及以上的参保居民可按月领取高龄老人生活补贴。自2015年1月1日起,高龄老人生活补贴标准为:年满70周岁不满80周岁,每人每月20元;年满80周岁不满90周岁,由每人每月50元调整到75元;年满90周岁不满100周岁,由每人每月100元调整到150元;年满100周岁及以上者,由每人每月200元调整到250元。参保时已达到上述年龄的,从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当月起同步享受相应标准的高龄老人生活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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