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帮助灵活就业人员解决资金问题带来的欠缴社保费、年限短、比例低等一系列问题,洛阳市从今年开始在全省率先探索对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采取自愿申请、自由选择助保贷款,用于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待退休后以部分养老金偿还贷款的续缴保险方式。目前,经洛阳市政府同意,洛阳市人社局已下发《洛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洛阳市灵活就业困难人员贷款助保实施办法>的通知》,从今年12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困难灵活就业人员可以从洛阳银行贷款缴纳社会保险。
该办法规定由洛阳市社保局、洛阳银行协作以商业银行贴息贷款方式解决困难群体参保缴费问题,由洛阳银行为符合贷款条件的人员以优惠利率(低于人民银行基准利率10%)办理缴费贷款;由洛阳市社保局办理缴费手续,记载个人账户;银行贴补退休前贷款利息,在借款人办理退休手续领取养老待遇后,以基本养老保险金偿还贷款。
办法实施后,凡具有洛阳市城镇户口的原国企改革过程中解除劳动关系后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社会保险的下岗失业人员,被征地农民、低保人员、军烈属、残疾人等以灵活就业身份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男年满57周岁,女年满47周岁,且已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足额缴费满15年的可申请该贷款。贷款人员各年度缴费均以社平工资的60%为基数核定,其中本人承担个人账户部分,存入社保局在银行开立的指定账户,其余部分可以办理助保贷款,随时可以办理。贷款期限原则6年,最长不超过8年,其中领取养老金前为宽限期,不用还款付息,宽限期不超过3年。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下浮10%。还款期原则3年,最长不超过5年,单一合同项下不允许提前部分还贷,可以提前一次性结清贷款。
办法同时规定,借款人领取养老金后进入还款期,依据贷款时制定的还款计划按月从借款人养老金中将应归还贷款本息由洛阳市社保局直接转入还款专户,养老金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养老金剩余部分应当不低于洛阳市当年最低生活保障的130%。以2014年为例,洛阳市最低生活保障为350元,也就是说养老金需留足455元,其余部分方可用于还款,还贷时间及金额由还款人根据自身条件自行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