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省直工伤保险统筹单位2017年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等待遇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直工伤保险统筹单位:
根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2017年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豫人社办〔2017〕164号)的有关规定,现就省直统筹单位2017年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等待遇标准调整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此次调整范围为2016年12月31日前开始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人员。包括纳入省直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的国家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工伤人员。
二、调整标准
(一)伤残津贴、抚恤金
此次调整坚持继续向待遇水平较低人员倾斜的原则,根据伤残等级、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不同情况,确定每人每月增加金额。此次待遇调整后月增加标准具体如下:
项 目 | 待遇调整后月增加标准额(元) |
1996年9月30日前(含9月30日) 发生工伤人员 | 1996年10月1日-2016年12月31日享受伤残津贴、抚恤金人员 |
伤 残 津 贴 | 一级 | 190 | 180 |
二级 | 180 | 170 |
三级 | 170 | 160 |
四级 | 160 | 150 |
五级 | 150 | 140 |
六级 | 140 | 130 |
抚 恤 金 | 供养亲属 | 90 | 80 |
孤寡老人或孤儿 | 110 | 100 |
(二)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的调整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及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三个等级,依据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进行核定。按照《河南省省直工伤保险统筹实施细则》(豫劳社工伤[2004]8号)文件规定,省直统筹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按郑州市的标准执行,此次调整后的护理费分别为2548.00元、2038.40元、1528.80元。正在领取的待遇低于上述核定标准的,按照上述标准执行;高于核定标准的不再进行调整,待以后郑州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增长时自动冲减。以后年度护理费调整待郑州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公布后,由省社会保障局部署调整。
(三)其他
1、工伤人员已办理退休手续(包括按退休人员安置),并按养老保险政策调整养老金的,不执行本通知关于伤残津贴的调整规定。
2、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1-4级老工伤人员有关待遇的处理意见》(豫人社工伤[2015]12号)文件规定,对1-4级老工伤人员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而由工伤保险基金全额补差的,不执行本通知关于伤残津贴的调整,按2017年度省直基本养老保险调整办法执行。
三、资金来源
(一)此次待遇水平调整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调整所需费用,由现发放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资金渠道支付。伤残程度为五级和六级且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的,调整费用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
(二)根据有关规定,比照工伤待遇处理的人员,参照本通知执行,所需费用按原渠道列支。
四、调待手续办理
省直统筹单位符合本次待遇调整范围且由工伤保险基金正在支付的1-4级工伤人员及供养亲属,由省社会保障局依照工伤定期待遇人员基本信息数据,统一调整,调整后的待遇情况以《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调整花名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花名册》(见附件1、2)形式反馈所在单位核对,经由所在单位核实、签字盖章,反馈意见请于2017年11月15日前报送省社会保障局,办理审批手续。省社会保障局于2017年12月底前增加的待遇连同2017年1月1日以来应补发的待遇一并通过社会化发放途径,直接发放到相关人员储蓄卡上。
五、其他要求
(一)郑州铁路局社会保险管理处管理的工伤人员及供养亲属的调待手续,由其按省社会保障局审批程序自行办理。同时请于2017年12月底前将增加的待遇发放到相关人员手中。
(二)待遇调整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社会保障局报告。
联 系 人:省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待遇处 李昆 张勤
联系电话:0371-86615273
邮 编:450014
地 址:郑州市黄河路495号亚圣大厦407室
2017年10月20日
附件:1、《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调整花名册》
2、《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花名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