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业务经办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 河南省社会保险中心 发布时间: 2021-08-27 浏览次数:
豫社保〔2019〕16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省直各参保单位,中央驻豫各参保单位:

根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豫人社〔2016〕18号)等规定,为做好参保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死亡(以下简称“在职人员死亡”)、或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等原因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业务的办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支付申请

各参保单位在办理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业务时,应填写《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申报表》(附件1),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在职人员死亡

明确显示在职人员死亡时间的以下材料之一:

1、《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2、居住地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死亡证明;

3、明确显示死亡时间的《火化证书》或《遗体火化证

明》;

4、其他法律认可的死亡证明材料。

 

(二)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1、定居国护照;

2、显示离开机关事业单位时间的有关文件或材料

(三)办理退休手续时缴费年限不足15年并且本人自愿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1、按现行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批准退休的文件

(四)机关事业单位工作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清理同期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

1、人事档案(组织部门管理干部可提供全国干部人事档案专项审核工作专用《干部任免审批表》等材料)

二、支付条件

(一)参保单位已完成制度改革实施准备期相关费用结算;

(二)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无欠费。

三、支付办法

社保经办机构对参保单位提供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申报表》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并确认无欠费后,按以下办法给予支付:

(一)社保经办机构确认相应的死亡时间、离开机关事业单位时间(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人员)、退休时间、清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时段,通过河南社会保障信息系统生成《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核定表》(附件2)和《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核定表》(附件3),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其中“个人账户累计存储额”拨付至申请人银行账号,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单位和个人多缴金额”退还至参保单位拨付账户。

(二)职业年金单位缴费部分采取记账方式的,在办理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业务时,按豫人社办〔2018〕134号文件规定予以记实中断养老保险关系已做记实的除外。在职人员死亡的统一记实至死亡当月;在职人员丧失中国国籍的统一记实至离开机关事业单位当月;办理退休手续时缴费年限不足15年并且本人自愿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统一记实至按现行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批准退休当月。

四、计划编制

次月5日前,社保经办机构编制《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计划》(附件4)、《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计划》(附件5),并于月底前完成资金拨付工作。

本通知下发后,各地在做好新增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业务经办的同时,加快组织参保单位开展2014年10月1日以来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业务的办理。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报告省社会保障局。

 

 

附件:1.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中断缴费原因类别及记实补记情况明细表

2.机关事业单位中断养老保险关系申报表

3.机关事业单位辞职辞退等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申请表

4.职业年金补记申请表

5.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记实补记通知单

                                      

 

2019年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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