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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助器具配置或更换申请

发布时间: 2024-12-27 浏览次数:

一、受理条件

(一)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二)辅助器具达到规定的最低使用年限的,工伤职工可以按规定申请更换;

(三)工伤职工因伤情发生变化,需要更换主要部件或者配置新的辅助器具的,经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重新提出确认申请并经确认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配置费用。

二、政策依据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24号)《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民政部 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27号)《关于修订河南省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目录的通知》(豫人社办〔2022〕64号)。

三、受理渠道

可通过线上或线下申报办理。

四、所需资料

(一) 《河南省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更换)核定表》;

(二)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确认书可通过数据共享获取;

(三)申请辅助器具更换的,需提供上次配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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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duced By CMS 网站群内容管理系统 publishdate:2025/04/02 16:0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