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条件
(一)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二)辅助器具达到规定的最低使用年限的,工伤职工可以按规定申请更换;
(三)工伤职工因伤情发生变化,需要更换主要部件或者配置新的辅助器具的,经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重新提出确认申请并经确认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配置费用。
二、政策依据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24号)《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民政部 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27号)《关于修订河南省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目录的通知》(豫人社办〔2022〕64号)。
三、受理渠道
可通过线上或线下申报办理。
四、所需资料
(一)
《河南省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更换)核定表》;
(二)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确认书可通过数据共享获取;
(三)申请辅助器具更换的,需提供上次配置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