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依据
(一)《实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
(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17号);
(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4〕25号);
(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保险经办有关服务事项“跨省通办”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111号)。
二、受理条件
参保人员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一)分别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
(二)达到城镇职工法定退休年龄的;
(三)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且不愿继续缴费的。
三、申请材料
(一)有效身份证件;
(二)《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申请表》。
四、办理流程
(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社保经办机构受理并审核《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对符合制度衔接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向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归集地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联系函》。对不符合制度衔接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向参保人员作出说明;
(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归集地社保经办机构收到《联系函》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办结以下手续:
1、生成《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传送给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社保经办机构;
2、办理基金划转手续;
3、终止参保人员在本地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
(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信息 表》和转移基金后的15个工作日内办结以下手续:
1、核对《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及转移基金额;
2、录入参保人员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相关信息;
3、确定重复缴费时段及金额,按规定予以清退;
4、合并记录参保人员个人账户;
5、将办结情况告知参保人员。
受理部门:县(市、区)社保经办机构或乡镇(街道)、村(居)社保便民服务网点。
五、办理时限:45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