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条件
退休(职)人员死亡的,申报退休(职)人员死亡待遇核定。
二、政策依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关于因失踪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离退休人员养老待遇问题的函》(人社厅函〔2010〕159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豫政〔2015〕68号)《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和待遇统筹项目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豫人社〔2016〕10号)。
三、所需资料
(一)
《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职)人员死亡待遇申报表》;
(二)民政部门出具的死亡人员火化证明、公安部门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遗体捐献证明等能确认死亡时间的任一法定证明材料(失联或失踪人员,应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宣告死亡法律文书)。不能提供上述材料的,可填写
《个人账户一次性待遇申领承诺书》;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曾做出虚假承诺的,不适用承诺制。
四、办理要点
(一)按照豫人社〔2016〕10号文件规定,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暂不纳入基金支付范围,待国家和我省相关政策明确后,按政策规定执行;
(二)领取临时退休待遇的退休(职)人员死亡,先办理待遇暂停发放业务,待正式待遇核定后,当月办理退休人员死亡待遇核定业务;
(三)2014年10月1日及以后退休(职)人员死亡后,退休(职)人员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按规定继承其个人账户余额;
(四)退休(职)人员死亡后未及时申报,造成待遇多发部分,应予以追回;
(五)因养老保险待遇调整政策出台滞后,在待遇调整政策出台前已办理死亡待遇结算且符合调整条件的人员,其待遇调整补拨另行对单位进行结算;
(六)依法被宣告死亡的,失踪第7个月至被宣告死亡期间被暂停发放的基本养老金不再予以补发。
五、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六、联系电话:0371-61612080
七、受理地址:郑州市航空港区华夏大道与通航路交叉口中原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
八、办理时间: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