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条件
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工作人员及军队文职人员因死亡、丧失中国国籍、达到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足15年且本人自愿终止养老保险关系(放弃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的,需要终止社会保险关系。
二、政策依据
《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豫政〔2015〕68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15〕145号)。
三、所需资料
参保单位办理终止社会保险关系(在职人员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业务)时,应填写
《河南省参保人员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申报表》、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申报表》,并区分不同情况提供以下材料:
(一)在职人员死亡:
民政部门出具的死亡人员火化证明、公安部门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遗体捐献证明等能确认死亡时间的任一法定证明材料(失联或失踪人员,应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宣告死亡法律文书)。不能提供上述材料的,可填写
《个人账户一次性待遇申领承诺书》;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曾做出虚假承诺的,不适用承诺制。
(二)在职人员丧失中国国籍:
1.离开机关事业单位的人事手续;
2.定居国护照或其他可以证明已获得定居国国籍的有效证件材料;
(三)参保人员达到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不足15年且本人自愿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的(放弃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
1.达到退休年龄时按现行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批准的退休(职)手续;
2.参保人员放弃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的申请。
四、办理要点
(一)社保经办机构终止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关系后,涉及个人账户结算及待遇支付的,根据终止社会保险关系原因、人员状态等情况进行后续待遇结算;
(二)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职业年金单位缴费部分采取记账方式的,在办理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业务前,应先按照豫社保〔2019〕15号文件或豫社保〔2020〕26号文件规定予以记实,之前中断社会保险关系时已做记实的除外。在职人员死亡的统一记实至死亡当月;在职人员丧失中国国籍的统一记实至离开机关事业单位当月;办理退休手续时缴费年限不足15年并且本人自愿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统一记实至按现行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批准退休当月;
(三)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在办理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业务前,应先按照豫人社办〔2018〕134号文件和豫社保函〔2021〕64号文件规定补齐参保人员职业年金投资运营前实账利息,投运前实账利差资金整体上解到位的除外;
(四)办理终止社会保险关系业务前,应清理相关险种的欠费。
五、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六、联系电话:0371-61612110
七、受理地址:郑州市航空港区华夏大道与通航路交叉口中原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
八、办理时间: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