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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中断社会保险关系

发布时间: 2024-12-27 浏览次数:

一、受理条件

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工作人员及军队文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中断社会保险关系。

辞职、被辞退、自动离职、聘用合同到期、被开除、被除名、被判刑、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停发工资待遇、达到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条件、死亡、被宣告失踪、年满70周岁选择不再继续缴费、同级财政全额供款机关事业单位之间直接流动、其他情形机关事业单位之间直接流动、经组织批准由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正式调动)、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按政策规定安排退出消防救援队伍。

二、政策依据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办〔2018〕102号)《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职业年金记实补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办〔2018〕134号)《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明确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有关具体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豫人社办〔2024〕25号)。

三、所需资料

(一) 《河南省参保职工中断社会保险关系申报表》

(二)与中断原因对应的文件材料。

其中中断原因为辞职、被辞退、自动离职、聘用合同到期、被开除、被除名、被判刑的、按政策规定安排退出消防救援队伍,同时提供 《机关事业单位辞职辞退等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申请表》。其中中断原因为辞职、被辞退、经组织批准由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正式调动,下同)的,同时提供经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审核确认的 《职业年金补记申请表》。

四、办理要点

(一)参保人员因被开除、被除名、被判刑、死亡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等原因中断社会保险关系的,其中养老保险中断时间应追溯(修改)为对应被开除当月、被除名当月、刑期开始当月、死亡当月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当月,单位和个人多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予以退回;

(二)参保人员因判刑被开除的,中断原因应选为“被判刑”,不得选为“被开除”;

(三)参保人员因辞职、被辞退、经组织批准由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正式调动)需中断社会保险关系的,按照政策规定,需补记职业年金;在补记职业年金前,要根据参保人员人事档案核算补记职业年金金额。

五、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六、联系电话:0371-61612110

七、受理地址郑州市航空港区华夏大道与通航路交叉口中原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

八、办理时间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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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duced By CMS 网站群内容管理系统 publishdate:2025/06/03 16: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