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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遗属待遇核定

发布时间: 2024-12-27 浏览次数:

【设立依据】:

1.《民政部 国家民委 卫生部关于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中尊重少数民族规定的解释》(民事发〔1999〕17号)

2.《河南省殡葬管理办法》

3.《实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

4.《中共中央组织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企业和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病故一次性抚恤金有关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14〕33号)

5.《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18号)

6.《劳动部办公厅关于退休职工下落不明期间应从何时停发退休待遇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3〕162号)

7.《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因失踪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离退休人员养老待遇问题的函》(人社厅函〔2010〕159号)

8.《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服刑期间死亡等情形其遗属领取遗属待遇问题的复函》(人社厅函〔2021〕120号)

9.《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抚恤待遇等问题的通知》(豫人社养老〔2013〕44号)

【受理条件】河南省社保中心参保。因病非因工死亡的;法院宣告死亡的;服刑期间死亡或因犯罪行为导致死亡以及判处死刑被执行的等。

【申请材料】

1. 《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遗属待遇申报表》

2.民政部门出具的死亡人员火化证明、公安部门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遗体捐献证明等能确认死亡时间的任一法定证明材料(失联或失踪人员,应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宣告死亡法律文书)。不能提供上述材料的,可填写 《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时间承诺书》;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曾做出虚假承诺的,不适用承诺制;

3.法院宣告死亡的、服刑期间死亡或犯罪行为导致死亡以及判处死刑被执行的,提供相应的法律文书;

4.其中户口在火葬区的,提供当地殡葬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民事发〔1999〕17号文件规定,在殡葬管理中要尊重少数民族保持或者改革自己丧葬习俗的自由;在火葬区,对回、维吾尔、哈萨克、柯尔克孜、乌孜别克、塔吉克、塔塔尔、撒拉、东乡和保安等10个少数民族的土葬习俗应予尊重。离退休人员为前述少数民族人员的,可提供户口簿或身份证等可以证明民族类别的材料;

5.其中户口不在火葬区的,提供户口所在地县(含县)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非火葬区证明;

6.申请人身份证;

7.去世人员社会保障卡(银行卡)或能证明关系人的社会保障卡(银行卡)。

8.上述材料都是扫描原件,当场退回原件材料。

【办理流程】1、用人单位将申请材料通过网报大厅或线下实体大厅报省社会保险中心。2、具体经办人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按照层级权限进行办理。

【受理部门】河南省社会保险中心企业养老保险处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联系人】:代鹏飞

【联系电话】:0371-61612120

【受理地址】:郑州市航空港区华夏大道与通航路交叉口向东五十米路北中国中原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

【办理时间】: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办理流程图】:流程图附后:4-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遗属待遇核定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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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duced By CMS 网站群内容管理系统 publishdate:2025/06/03 16: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