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条件
我省企业养老保险在职参保人员死亡、出国(境)定居、取得港澳台居民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不足15年、不愿意继续缴费且未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应终止社会保险关系并办理一次性待遇核定。重复参保缴费、领取待遇的,保留一个养老保险关系,其余养老保险关系应予清理。
二、政策依据
《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人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规〔2019〕2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18号)《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公死亡丧葬抚恤待遇等问题的通知》(豫人社养老﹝2013﹞44号)《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妥善处理重复领取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若干意见》(豫人社基金﹝2013﹞6号)《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办〔2020〕85号)《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的通知》(豫人社规〔2021〕2号)《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豫人社办〔2021〕39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办法》(豫人社办〔2021〕63号)《关于进一步解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堵点难点问题的通知》(豫社保〔2023〕23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在职死亡人员遗属待遇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函〔2023〕61号)。
三、受理渠道
本业务为外部事项,线上或线下申报办理。
四、所需资料
(一)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1.《河南省参保人员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申报表》(
《河南省参保人员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申报表》);
2.民政部门出具的死亡人员火化证明、公安部门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遗体捐献证明等能确认死亡时间的任一法定证明材料(失联或失踪人员,应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宣告死亡法律文书)。不能提供上述材料的,可填写《个人账户一次性待遇申领承诺书》(
《个人账户一次性待遇申领承诺书》);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曾做出虚假承诺的,不适用承诺制。
3.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
4.参保人本人或法定继承人的社会保障卡或银行卡。
(二)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不足15年且未转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1.《河南省参保人员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申报表》(
《河南省参保人员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申报表》)。
2.参保人的社会保障卡或银行卡。
(三)参保人员出国(境)定居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1.《河南省参保人员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申报表》(
《河南省参保人员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申报表》);
2.参保人的社会保障卡或银行卡。
3.定居国护照或其他可以证明已获得定居国国籍的有效证件材料;
(四)参保人员已获得香港、澳门、台湾居民身份选择终止社保关系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1.《河南省参保人员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申报表》(
《河南省参保人员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申报表》);
2.参保人的社会保障卡或银行卡;
3.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等材料。
(五)参保人员重复参保缴费,终止非保留养老保险关系的,需提供:
1.《河南省参保人员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申报表》(
《河南省参保人员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申报表》);
2.重复参保缴费的证明。社保经办机构可联网获取重复缴费信息的,不必再提供;
3.参保人的社会保障卡或银行卡。
(六)参保人员因重复领取养老保险待遇需终止并清退本地社会保险关系的,需提供:
1.《河南省参保人员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申报表》(
《河南省参保人员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申报表》);
2.领取养老待遇的证明。社保经办机构可联网获取重复缴费信息的,不必再提供;
3.参保人的社会保障卡或银行卡。
五、办理流程及层级
(一)在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核定,采取“经办、复核、审核”三级办理。办结后生成《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一次性待遇)核定表》(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一次性待遇)核定表》);
(二)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不足15年且未转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申请终止社会保险关系业务,采取“经办、复核、审核”三级办理。办结后生成《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一次性待遇)核定表》(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一次性待遇)核定表》);
(三)在职人员因出国(境)定居、取得港澳台居民身份,办理终止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采取“经办、复核、审核”三级办理。办结后生成《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一次性待遇)核定表》(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一次性待遇)核定表》);
(四)对于重复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终止本地社会保险关系采取“经办、复核、审核”三级办理。办结后生成《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一次性待遇)核定表》(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一次性待遇)核定表》)。
六、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受理地址】:郑州市航空港区华夏大道与通航路交叉口向东五十米路北中国中原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
【联系人】:郭青莲
【联系电话】:0371-61612306
【办理时间】: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