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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

发布时间: 2025-01-10 浏览次数:

一、受理条件

参保人员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向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

(一)分别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

(二)达到城镇职工法定退休年龄的;

(三)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的。

二、政策依据

《实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17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4〕25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保险经办有关服务事项“跨省通办”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111号)。

三、受理渠道

通过线上或线下申报办理。

四、所需资料

(一)有效身份证件;

(二)《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申请表》(《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申请表》)。

、办理流程及层级

(一)办理流程

1.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社保经办机构受理并审核《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对符合制度衔接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向参保人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联系函》(《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联系函》)。不符合制度衔接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向参保人员作出说明;

2.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联系函》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办结以下手续:

(1)核对参保人员有关信息并生成《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传送给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社保经办机构;

(2)办理基金划转手续;

(3)终止参保人员在本地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

3.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和转移基金后的15个工作日内办结以下手续:

(1)核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及转移基金额;

(2)录入参保人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相关信息;

(3)确定重复缴费时段及金额,按规定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重复缴费时段相应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予以清退;

(4)合并记录参保人员个人账户;

(5)将办结情况告知参保人员。

(二)办理层级

本业务为外部事项,采取“经办、复核”二级办理。

六、办理时限:45个工作日。

【受理地址】:郑州市航空港区华夏大道与通航路交叉口向东五十米路北中国中原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

【联系人】:时建欣

【联系电话】:0371-61612307

【办理时间】: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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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duced By CMS 网站群内容管理系统 publishdate:2025/06/03 16:12: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