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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社会保险费补缴

发布时间: 2024-12-27 浏览次数:

一、受理条件

各类用人单位从业人员,属于应参保未参保的,可以按照有关政策规定补缴。

二、政策依据

《行政强制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20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32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5号)《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规〔2020〕4号)《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简化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补缴在企业等单位工作期间应缴未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办理手续的通知》(豫人社函〔2021〕337号)《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印发《解决职工养老保险领域群众急难愁盼若干问题处理意见》》(豫人社函〔2024〕148号)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退休前服刑违规领取养老保险待遇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豫人社函〔2024〕149号)。

三、受理渠道

本业务为外部事项,可通过线上或线下申报办理。

四、一年以上补缴需要的材料

1.单位补缴申请书;

2.《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申报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申报表》)和《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含)3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资格申报表》(《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含)3年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资格申报表》);

3.原始档案;

4.劳动合同或能够证明与单位劳动关系存续时段的原始材料;

5.参保单位出具的《xxx需补缴年月工资明细表》,此表须加盖单位财务章并经职工确认;

6.与办理补缴相印证的工资发放凭证;

7.补缴超过三年(含)需提供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施劳动监察的行政部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相应文书或职工本人签订《补缴养老保险费告知承诺书》(《补缴养老保险费告知承诺书》);

人民法院、审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监察的行政部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稽核或其他部门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相应文书,从其规定。

、办理流程及层级

本业务事项釆取“经办、复核、审核”三级办理,补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含)3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经社保经办机构初审同意后,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核算应缴纳的相关费用及滞纳金,经办结束后生成《社会保险个人补收通知单》。

六、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受理地址】:郑州市航空港区华夏大道与通航路交叉口向东五十米路北中国中原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

【联系人】:郭伟、马向阳

【联系电话】:0371-61610072、61612308    

【办理时间】: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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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duced By CMS 网站群内容管理系统 publishdate:2025/06/03 16:12:31